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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數據安全新規(guī)發(fā)布 將規(guī)制強制人臉識別等問題(2)

對于備受關注的數據出境問題,《意見稿》提出,數據處理者因業(yè)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數據處理者和數據接收方均通過國家網信部門認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的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存留相關日志記錄和數據出境審批記錄3年以上。

那么,企業(yè)赴境外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意見稿》明確,數據處理者開展以下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匯聚掌握大量關系國家安全、經濟發(fā)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實施合并、重組、分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的;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等。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在境外設立總部或者運營中心、研發(fā)中心,也應當向國家網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此外,《意見稿》還對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如何規(guī)范利用數據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意見稿》提出,互聯網平臺運營者不得利用數據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從事以下活動:利用平臺收集掌握的用戶數據,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用戶實施產品和服務差異化定價等損害用戶合法利益的行為;利用平臺收集掌握的經營者數據,在產品推廣中實行最低價銷售等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利用數據誤導、欺詐、脅迫用戶,損害用戶對其數據被處理的決定權,違背用戶意愿處理用戶數據;在平臺規(guī)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限制平臺上的中小企業(yè)公平獲取平臺產生的行業(yè)、市場數據等,阻礙市場創(chuàng)新。

(責任編輯:李妍彬 C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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