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合乘者有權拒絕支付超過合乘者分攤成本總費用的其他費用;合乘者有權舉報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執(zhí)法機構執(zhí)法檢查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涉嫌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yè)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從業(yè)人員、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同文本、協議、電子數據、會計賬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的措施。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zhí)法機構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管理機構職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條 行政執(zhí)法機關投訴處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約車投訴處理制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回復投訴人。情況復雜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回復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通信及網監(jiān)職責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其他各部門職責發(fā)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信用體系建設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行業(yè)組織自律出租汽車行業(yè)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法經營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