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刪去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p>
十、刪去《棉花質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資格認定機關取消其棉花加工資格”。
十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
十二、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資格管理和”。
十三、將《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采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病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二)具有與采集病料相適應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條件;
“(三)具有與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擴散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條中的“擅自采集”修改為“不符合相應條件采集”。
十四、刪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第二十五條”。
刪去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二款修改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活動,或者經批準進行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p>
十五、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