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下注-中国电竞赛事及体育赛事平台

當前位置:新聞 > 中國新聞 > 正文

男子辭職2個月又被開除 法院:單位支付延期風險金

2017-10-31 16:22:56    中國青年網  參與評論()人

徐燁指出,法律賦予勞動者自主擇業(yè)的權利,作為銀行資產業(yè)務人員,需要遵守銀行業(yè)管理要求,但其依法辭職的權利不能非法限制或剝奪。本案中,沈某與銀行于2016年8月5日辦理了相關離職工作手續(xù),表明銀行認可沈某2016年8月份后離職事實。銀行在沈某正式離職前啟動盡職調查,符合內部管理要求,但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聽取或征詢沈某本人意見,而是直到2016年9月26日才作出正式行政處分決定、10月8日送達給沈某本人,即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后約兩個月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后又對沈某的復議申請不予回復,故法院據此認定銀行的處分決定為無效決定。同時,本案相關不良貸款的產生,沈某作為經辦人,負有一定的審查和管理責任,但并無證據證明系其故意造成,銀行作為放貸單位,應當全面履行貸款管理責任,認為沈某在有大量貸款未有效清收的情況下辭職,從而認定其為故意不盡職,給其開除處分、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適當,亦有違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

相關報道: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