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佳木斯市結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長孫賀年(副處級)濫用職權出具虛假傳染病診斷書,致使戒毒人員被違規(guī)釋放問題。孫賀年在未見到患者本人的情況下,冒用其他醫(yī)師名章,為戒毒人員出具虛假傳染病診斷書,致使部分戒毒人員被違規(guī)釋放出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孫賀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由副處級降至正科級),被人民法院判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5.佳木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原黨委書記、所長李榮強(副處級)玩忽職守致使戒毒人員被違規(guī)釋放問題。在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為戒毒人員辦理所外就醫(yī)變更社區(qū)戒毒工作中,李榮強未對傳染病診斷書等關鍵材料進行審核,直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致使戒毒人員被違規(guī)釋放出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李榮強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由副處級降至正科級),被人民法院判決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6.同江市中俄跨江鐵路大橋建設辦公室原副主任兼農業(yè)局黨委書記、局長楊棟楠(副處級)濫用職權出售國家農機補貼設備,收受他人賄賂問題。2012年9月,楊棟楠在管理國家農機補貼設備時,違規(guī)將農機設備低價轉讓給他人,并收受好處費人民幣30萬元,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100余萬元。楊棟楠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7.佳木斯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楊萬軍(副處級)吸食毒品問題。2017年9月5日,楊萬軍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區(qū)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罰款。楊萬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由副處級降至副科級)。
8.富錦市第一中學黨總支書記、教育局原局長孫宏偉(副處級)用公款報銷個人電話費問題。孫宏偉在擔任富錦市教育局局長期間,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報銷其個人手機及家庭固定電話話費11筆,合計人民幣20200元。孫宏偉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佳木斯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黨委書記、主任劉景君(副處級)長期借用下屬單位車輛作為本單位公務用車問題。2014年2月,劉景君為解決單位公務執(zhí)法用車問題,向下屬單位佳運集團借用車輛,所借車輛被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使用長達3年。劉景君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受到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