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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長解讀“軟暴力”犯罪表現(xiàn)形式和認定標準

2019-04-09 12:03:01    中國青年網綜合  參與評論()人

公安部副部長解讀“軟暴力”犯罪表現(xiàn)形式和認定標準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新華網 郭小天 攝)

  4月9日10時,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四個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會上,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對《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主要內容作說明。

  杜航偉說,《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12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軟暴力”的基本概念。將“軟暴力”界定為“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二是列舉了“軟暴力”的表現(xiàn)形式。司法實踐中,“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三類。據(jù)此,《意見》根據(jù)“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舉的方式,對“軟暴力”通常表現(xiàn)形式作出規(guī)定,避免了交叉、重復和遺漏,并與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規(guī)定了“軟暴力”手段客觀認定標準。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對被害人的財產、身體造成損害或者傷害,“軟暴力”手段往往通過間接方式造成損害或者傷害,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滯后性,難以取得直接證據(jù)。對此,《意見》對可以認定為“軟暴力”的客觀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包括黑惡勢力實施的、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攜帶兇器實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確了“軟暴力”手段通常適用的具體罪名。《意見》對采用“軟暴力”手段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等黑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如何定罪處罰作了明確規(guī)定,為準確認定采用“軟暴力”手段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提供明確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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