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蘇州恒遠要求創(chuàng)世紀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立即銷毀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相關宣傳資料以及相關模具;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及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得的一份《公證書》顯示,2017年6月6日,蘇州恒遠的委托代理人來到了江西省南昌市贛江公證處,要求以拍照和攝像的方式對位于南昌市南昌歐菲光學技術有限公司中若干型號為B-800/4B機器設備的現場現狀進行保全,擬用于訴訟。
訴訟波及伯恩光學、歐菲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目前歐菲光采購的創(chuàng)世紀被訴侵權的玻璃精雕機臺數為180臺左右,每天的出貨量可達到70萬片玻璃;而伯恩光學采購的侵權設備數量在400臺左右,每天的出貨量可達到156萬片。
記者分別聯系了伯恩光學和歐菲光方面。伯恩光學表示,對上述訴訟案的具體情況并不了解,無法做出回應。而歐菲光方面則表示,公司對上游供應商的專利訴訟案并不知情,還需要進一步核實、了解。如果公司從創(chuàng)世紀購買的設備真的是侵權產品,那么,公司也將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創(chuàng)世紀的責任,并從其他沒有侵權問題的上游廠商處購買玻璃精雕機。此外,公司目前生產的玻璃機殼總量并不大,還處于起步階段。初步判斷,該專利訴訟不會給公司造成實質影響。
廣東三環(huán)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次專利訴訟案的代理律師肖宇揚對記者表示,從法律角度講,歐菲光、伯恩光學等企業(yè)如果使用創(chuàng)世紀所提供的被控侵權產品,那么這些企業(yè)也將存在使用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依法停止侵權,停止使用侵權設備,尤其是在已經告知侵權的情況下,其如果仍然采購侵權產品,則屬于惡意侵權,應停止購買使用,并賠償專利權人損失。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伯恩光學和歐菲光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首先要看雙方在購買設備時,是否對侵權知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侵權產品,那么,承擔賠償責任的就是創(chuàng)世紀;如果在知情的情況下繼續(xù)采購,就必須停止使用侵權設備。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對自動化程度很高的玻璃精雕機來說,業(yè)內應該知情其是存在專利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很可能推定,采購方在采購時應該知道設備是具有專利權的,從而導致伯恩光學和歐菲光存在停止使用侵權設備的可能。”趙占領進一步分析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