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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及丁寧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7-09-12 17:01:30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chǎn)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jù)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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