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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規(guī)定開發(fā)商不得拒絕購房人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2017-09-14 16:46:50    新華網  參與評論()人

新華社成都9月14日電(記者 李倩薇)記者14日從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該中心出臺相關規(guī)定,要求開發(fā)商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不得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記者了解到,目前成都房地產市場上很多新開樓盤不接受貸款,全款購房成了當前成都房地產市場的一大現象。

對此,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相關通知。通知明確,開發(fā)商應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申請。

開發(fā)商應當充分尊重購房人選擇購房方式的權利,不得拒絕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不得在房屋銷售價格上存在價格歧視差異。

開發(fā)商拒絕或阻撓購房人選擇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可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反映。開發(fā)商損害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jié)嚴重的,將予以通報、媒體曝光、暫停其項目的網上簽約,同時記減信用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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