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14日電(記者 黃安琪)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14日對原告胡某與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訴稱,其于2013年6月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tǒng)及其操作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于2016年5月獲得授權,該專利至今有效。
原告認為,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享有的發(fā)明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保護范圍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侵權,并賠償原告人民幣50萬元。
被告摩拜公司辯稱,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不同,被告不構成侵權。
原告認為,其專利中“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中“電連接”既包括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也包括無線信號連接。而被告則認為,摩拜單車手機應用程序、云端服務器、鎖控器之間進行無線信號連接。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構成“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組成部分“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需集成在一起,而且電連接是指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不包括無線通信信號連接。因此被控侵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缺少“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不同。
此外,雖然摩拜單車和涉案專利均具備“報警”功能,但實現(xiàn)該功能的技術路徑不同。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chǎn)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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