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違背兩項承諾,也在拷問A股獨立董事制度。2015年10月,賈躍亭以協(xié)議方式轉讓其持有的部分樂視網股票,由投資機構鑫根基金接盤,股份轉讓總價款共計32億元。樂視網當時公告稱,根據(jù)相關承諾及《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為保證減持資金的使用效率,賈躍亭在借款期限內,無權主動收回該筆資金;若公司提出提前還款意向,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屆時獨立董事需發(fā)表獨立意見,賈躍亭需回避對應關聯(lián)交易的表決。
后來,樂視網如何審議并通過向賈躍亭歸還全部借款,獨立董事如何發(fā)表的獨立意見,我們無從得知,需經監(jiān)管部門認定。但“獨董不獨”、“獨董不懂”、“花瓶董事”問題,卻是長期以來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應借鑒歐美成熟市場經驗,多從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其他公司高層和專業(yè)人士中任命,應逐步走職業(yè)化道路,并成立具有行業(yè)協(xié)會性質的獨立董事公會,由獨立董事公會參與決定獨董的任免,而不是完全由大股東根據(jù)個人喜好或者利益來選擇。
目前,A股上市公司治理中還突出存在大股東侵占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董監(jiān)高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不充分、監(jiān)事會無力、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疲弱、信息披露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問題。
至于大股東承諾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關系,也需要社會各界進行討論。目前只是軟性約束為主,并沒有民事賠償方面的先例。筆者認為,大股東承諾雖然具有自愿性,并非法律強迫,但一旦作出承諾,就建立了法律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違反增持等承諾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者為財經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