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方圓》雜志社、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等機構主辦的“電商平臺‘二選一’競爭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討會”上,來自各個領域的專家針對當前電商平臺特別是以阿里系淘寶、天貓電商平臺為代表的“二選一”經營模式,從多個角度進行法律研判,探討其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法律問題,并提出相關行政執(zhí)法和立法建議。(光明網11月3日)
第九個“雙11”即將來臨。2009年開始,由天貓打響的雙11已經成為國人眼中的購物節(jié),各大電商平臺、大型商場、實體店都紛紛加入。而雙11的“戰(zhàn)績”也一再刷新,彰顯了商家的市場營銷能力,以及國人的消費水平。不過,因為各種亂象,在很多人眼里,雙11購物已經不單單是享受揀便宜的愉悅了,伴隨著的是鬧心。不但商家有虛假折扣、有價無貨、假冒偽劣、快遞爆倉等亂象,就連平臺之間也存在競爭亂象,正如全國人大財經委立法專家顧問、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淘寶和天貓“二選一”的策略侵害了它的潛在競爭對手京東,也侵害了平臺內的中小商家。
在如今,這樣一個充分開放的時代,除了國內市場的競爭,還有國際市場的替代,更何況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的巨大張力,電商企圖靠“強制性選擇”搞壟斷難以為繼。目前,電子商務領域發(fā)展的態(tài)勢剛剛邁入正軌,在國內國際的高壓競爭下,同行者更應求同存異,才能在差異化下攜手而行。如此,才是真正的市場之喜,行業(yè)之幸,公眾之福。
國務院反壟斷法委員會咨詢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認為,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不參與競爭對手平臺的促銷活動,甚至要求商家關閉在競爭對手平臺上的商鋪,這種要求商家在電子商務平臺做出二選一的目的毫無疑問是在限制競爭,排除競爭對手。
那么,在同行競爭中,一個平臺最吸引人的地方是什么,其真正應當做什么,最具核心的競爭優(yōu)勢是什么?應該是把所有的產品、業(yè)務、服務全面技術化,構建一個以云計算、人工智能、機器人技術為核心的智能化商業(yè)體。
以技術為核心的智能化,是解決問題的鑰匙,一定程度上避免過度的人工干預,防止出現(xiàn)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個最基本的商業(yè)原則是,人無我有,人有我優(yōu),同質化下走優(yōu)質路,差異化下走特色路。若是自己做得足夠好,對方的強迫之舉,豈不是“為淵驅魚”而自尋死路?相信對于任何一家立志于做大做強,具有長遠眼光的企業(yè)來說,都不愿意采取殺雞取卵,損人不利己的行為。
目前,以《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出臺,給網絡交易行為戴上了緊箍咒,體量巨大而具有龍頭地位的電商平臺要帶頭敬畏法律法規(guī)、尊重法律法規(guī)。對于各路商家而言,既然有了如此好的銷售品牌與銷售契機,就應該多些真誠,少些“套路”,好好做一個遵守市場規(guī)則的誠信商家,這樣才能行穩(wěn)致遠。(馮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