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何駁回巨額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
□ 本報記者 丁國鋒
朱小虎酒駕后撞死一對在公交車站候車母子,案發(fā)時,朱小虎系江蘇省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長。在此案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提出巨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被兩級法院先后駁回,究竟是什么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為此采訪了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姜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姜濤解釋說,公眾首先要了解的是,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與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的標準完全不同。比如,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歷來有精神損害賠償,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沒有。
“就其法理根據而論,因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傷殘,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刑事責任是所有法律制裁措施中最為嚴厲的(包括死刑等)。”姜濤解釋說,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親屬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之所以被法院駁回,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據。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p>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p>
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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