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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引發(fā)的官司 要了命的“兄弟情”

2017-04-14 08:58:08    東北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東北網(wǎng)4月13日訊(趙矗 記者鄭通)酒逢知己千杯少,然而,千杯不醉的人卻很少。酒桌上的推杯換盞,換來的究竟是情深似海哥們情誼,還是無可回頭的奪命劫難,近日,我院審理了一起因醉酒駕駛引發(fā)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的案件,值得我們深思。

孫某是某建筑工地的瓦工,與趙某、王某系朋友關系,經(jīng)常聚在一起喝酒聊天。2016年7月9日下午18時許,孫某在工人宿舍招待二人吃飯,席間三人共同飲酒,孫某飲白酒一杯,啤酒一瓶。20時許孫某在某鎮(zhèn)為趙某和王某安排好住宿賓館后,三人又到附近的燒烤大排檔繼續(xù)吃飯,席間三人各飲一扎杯啤酒?;氐劫e館后,孫某獨自駕駛趙某的摩托車返回工地。22時許孫某駕駛趙某的錢江牌兩輪摩托車返回工地時,在酒精作用下無意識駛入道路北側邊溝內(nèi)摔倒,事故造成摩托車損壞,孫某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鑒定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534.50mg/100ml)難以掌控車輛、駕駛逾期未檢驗的兩輪摩托車上路行駛,導致事故發(fā)生最終造成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龍江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趙某、王某與孫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在孫某飲酒時及酒后應盡到提醒、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的義務,但其放任孫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返回工地,沒有對其進行勸阻、制止,也沒有對其護送或通知家人、工友,屬于過失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在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涉案摩托車為被告趙某所有,應由被告趙某管理,趙某也未盡到摩托車的管理義務。最終,趙某和王某分別賠償死者孫某家屬合理經(jīng)濟損失18,627元和7,983元。

酒喝了,感情深了,好哥們的命沒了;理贏了,錢到了,摯愛的親人回不來了。由此可見,醉駕入刑的意義正是在此。它是我國交通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是對傳統(tǒng)的中國酒文化說“不”的挑戰(zhàn),是壓降事故的一劑猛藥,是對生命保護的一把尚方寶劍。我們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像孫某這樣的悲劇不再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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