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一然 來源:
近年來,房山法院城關法庭受理的老年人再婚后離婚案件不斷增長。下面兩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講法的形式給老年人以提示,同時,期盼老年人從中汲取教訓并藉此遠離糾紛、安享晚年。
因財產(chǎn)選擇隱婚
又因財產(chǎn)毀了婚姻
蔣先生退休前是一家國企領導。3年前,老伴突然病逝后,蔣先生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喪偶的王女士。相處兩個月,兩人便開始談婚論嫁。不料,這門親事遭到蔣家子女的一致反對,理由是:“人家比你年輕十幾歲,家里又沒錢,跟你好肯定是貪圖咱們家的房子和錢?!?/p>
無奈,蔣先生和王女士決定“隱婚”,暫時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可是,他們“結婚”后沒幾個月,煩心事就出了一大堆。
先是蔣先生的大兒子催促父親寫遺囑,緊接著小兒子又以自己的孩子結婚沒有房子居住為由,要求蔣先生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孫子,蔣先生的女兒也打起了父親財產(chǎn)的主意,隔三差五地就帶著孩子來要點零花錢。
“這些人話里話外都沒把我當成自家人?!蓖跖磕氖艿昧诉@種氣,一來二去就和蔣先生產(chǎn)生了矛盾,最近竟鬧到了分道揚鑣的地步。
令王女士沒有料到的是,蔣先生竟然在子女的鼓動下將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系,并由其返還同居期間蔣先生的退休金1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部分財產(chǎn)屬蔣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財產(chǎn),考慮到蔣先生對該部分財產(chǎn)貢獻較大,遂判令王女士將其中的8萬元返還給蔣先生。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一般共有財產(chǎn)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chǎn)、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在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一般是二人均分,不考慮共有人對貢獻的大小。
老年人再婚目的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婚戀,而在于養(yǎng)老。但從法律角度講,老人“隱婚”是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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