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躍蘭委員建議,實行審判委員會公告制度,公開名單查詢方式,方便當事人申請回避。
萬鄂湘副委員長提出,目前知識產(chǎn)權案件審判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審判方式,就是審判委員會全體成員出庭審判案件。審判委員會除了討論案件,能不能開庭審理案件?應該鼓勵這種方式。社會上經(jīng)常批評審判委員會的最大弱項就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合議庭在審,結果判的是審判委員會,建議把審判委員會趕到一線去,所有審判委員會委員出來開庭。
杜黎明委員建議,增加一款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或者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時,每位委員應當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見及其理由,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審判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全體委員在自己意見上簽名”。
呂薇委員建議,健全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回避制度,強化錯判、誤判中審委會成員的追責責任。一是實行審委會委員公告制度。二是提供審委會成員名單的查詢方式給案件當事人,并給予其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乇芾碛珊突乇艿臎Q定程序參照合議庭回避事項。三是審判委員會成員的表決結果將決定該表決成員的責任承擔。如果審委會的表決結果為一致通過,一旦案件出現(xiàn)問題則由審委會對外承擔不利后果,并且案件結果作為審委會成員考核和職務調(diào)整的重要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