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嚴懲處零包販賣毒品犯罪行為,是當前禁毒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明確提出“要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由于目前刑法并不處罰單純的個人吸食毒品行為,因此在涉及毒品運輸?shù)亩ㄗ飭栴}上,需要正確區(qū)分為個人吸毒而運輸或委托他人運輸毒品與為販毒而運輸毒品的差異。具體來說,依法懲處零包運輸毒品行為需要處理好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為自吸或他人吸食而零包運輸毒品均具有法益侵害性。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需要有死亡結果,也不同于放火罪需要火勢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其屬于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不需要運輸與制造、販賣的行為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即可構罪。因為,毒品本身就是危險品,并最終可能流向使用人。所以,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也就不應要求只有毒品被他人實際使用或有實際使用的危險才認定有法益侵害性。
同時,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健康,并不排除癮君子個人的人身健康,所以,毒品被用于滿足他人或自己癮癖均不是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只要實施了制造、運輸、販賣行為即均具有法益侵害性。實際上,實踐中以癮君子為毒品販賣對象以及以販養(yǎng)吸均不會成為阻卻違法性事由。同樣,毒品被用于自吸還是他人吸食也不是阻卻運輸毒品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第二,為自吸或他人吸食而零包運輸毒品是否構成犯罪是有責性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第1條第5款規(guī)定,運輸毒品罪的主觀上只需要明知是毒品即可,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以自吸為目的是責任阻卻事由。但為托運人自吸而零包運輸?shù)牟粦蔀樨熑巫鑵s事由。正如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對為自殺者提供實質幫助的人不能以幫助自殺免責但可以減責一樣,為癮君子代運毒品實際就是幫助癮君子用毒品傷害自己,當然也只可以減責而不能阻卻有責性。考慮到為吸毒人員代運毒品有減責的空間,《紀要》規(guī)定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并在運輸中被查獲的,沒有證據證實托購者、代購者是為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時,數(shù)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共犯論處,這相較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這類行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