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舒翔宇 通訊員吳學紅 郭俊峰
房價飛漲72萬元,賣家反悔不過戶
2015年,從重慶來漢打拼多年的小程,決定在漢買房安家。小程得知一個重慶老鄉(xiāng)正在賣房,是位于珞獅南路某社區(qū)一90平方米的房子。小程看到這里交通便利、配套齊全,便果斷出手。經(jīng)雙方約定,以9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全款買了該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賣方應當協(xié)助買方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小程當即把全部購房款支付給賣方。從賣方處拿到鑰匙后,小程花了十幾萬裝修房屋,半年后一家人高高興興地搬進了新家。
白紙黑字的合同,賣主怎能隨意反悔?原來,當初在簽訂合同時,賣方只有爹爹老郭(化姓)簽字,其老伴的名字是老郭代簽。而該房產(chǎn)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老郭反悔時稱,妻子沒有親自簽字的賣房合同應當無效。
聽到這個理由,小程如遭晴天霹靂。今年5月,不知所措的他找到洪山區(qū)社區(qū)法律顧問、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項中楠。項中楠了解后,得知賣主所賣房屋跟自住房屋在同一個小區(qū),當初所賣房屋鑰匙需老郭妻子本人領取后,才能轉交給買主小程,因此老郭妻子應該對賣房事情知情。項中楠找到賣主試圖調解此事,老郭妻子一再強調自己沒有簽字的合同不作數(shù),要么可以賣房子,但需再補償十幾萬元。
買主為善意第三人,賣房夫妻1人簽字都有效
“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項中楠介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17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該房屋房產(chǎn)證登記為賣方夫妻兩人,確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買主小程在買賣過程中不存在惡意串通欺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賣方不能以夫妻另一方未在買賣合同簽字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守約方可起訴要求繼續(xù)履約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項中楠介紹,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xù)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xù)履行,經(jīng)審查合同繼續(xù)履行不存在現(xiàn)實困難的,雙方應繼續(xù)履行合同。因此小程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必要時可向法院起訴。
“開始還真被唬住了,以為房子白買了?!毙〕陶f,當初房價是雙方約定的,他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不會再補償多余的錢。如果賣主仍不配合過戶,他將起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