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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必會做飯”為何會被誤讀

2014-04-23 14:54:25    新京報  參與評論()條

    一個省高院院長的話對于下級法院影響這么大,凸顯出這些地方法院濃郁的唯上行政色彩,實在讓人擔憂。那么,這種上面一句話,下面一陣風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

    近日,一則“河南高院院長要求庭長須學會做飯”的報道引發(fā)網(wǎng)民廣泛關注。文章稱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要求“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積極貫徹落實指示”。

    目前,河南省高院官方微博已經(jīng)對此事進行澄清稱,“此話源于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在南陽調(diào)研時,要求法庭干警吃好中午飯,并提倡庭長學會做飯。”如果只是為解決基層法庭吃飯難問題,以及減少法官不必要的吃請,提倡庭長學會做飯,確實有合理一面。然而,若是法院要將此納入考核,顯然不妥。

    依據(jù)法官法,“對法官的考核內(nèi)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yè)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對于同樣身為法官的庭長提出必須會做飯的苛求,這明顯超出了法官的職責,更超越了法定的考核內(nèi)容。同時,法官法還規(guī)定著對法官的職業(yè)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不會做飯顯然不能成為調(diào)離崗位的正當理由。

    可一些法院卻誤讀了張立勇院長的本意,對“庭長必會做飯”積極貫徹,例如南陽市中院將“法庭庭長會做飯”作為“優(yōu)秀法庭、優(yōu)秀法庭庭長”評選的條件,桐柏縣法院提出“庭長帶頭會做飯”;南召縣法院提出“要用一個月時間對庭長進行培訓,仍不會做飯的調(diào)離”;內(nèi)鄉(xiāng)縣法院提出將“庭長做飯”納入年終法庭目標考核內(nèi)容,不符合要求的實行一票否決。

    法院組織法把上下級法院界定為監(jiān)督關系,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受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一個省高院院長的話對于下級法院影響這么大,凸顯出這些地方法院濃郁的唯上行政色彩,實在讓人擔憂。那么,這種上面一句話,下面一陣風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有沒有相關體制性的因素存在?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改革方向正在于一方面通過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等舉措不斷去地方化,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地方干預法院工作確實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同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傾向,同樣需要警惕。我們甚至可以說,法院內(nèi)部的行政化,比起地方干預法院審判的問題還嚴重。

    去司法行政化最首先的就是對法院院長尤其對更高級別的院長去行政首腦化,必須從制度上對于審判管理權(quán)進行約束,為法官們減負,讓他們可以放心大膽地依法行事,不必因上級法院領導一句話擔心丟了飯碗。如此才能消除“庭長做飯納入考核”誤讀產(chǎn)生的土壤。

(責任編輯:C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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