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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駕駛考試中請他人替考 替考者和考生均被判刑

2016-05-27 15:16:01    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本報訊(吳貽伙/通訊員黃寶英)自己參加機動車駕駛考試沒能通過,便請朋友來幫忙替考,結果自己和朋友雙雙觸犯了刑法。這起發(fā)生在安徽省蕪湖縣的董某、徐某代替考試一案,經(jīng)蕪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在當?shù)胤ㄔ盒小7ㄔ阂源婵荚囎镆粚徟刑幎尘幸垡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董某、徐某均為蕪湖縣人。董某因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扣分達到12分,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即科目一考試)。在自己參加考試未通過的情況下,董某找到朋友徐某商議,想請徐某代替他參加考試,徐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28日下午,董某電話告知徐某考試的時間和地點,并讓徐某來自己家中拿身份證以代替他參加考試。次日上午9時許,徐某來到蕪湖縣公安局車管所,準備以董某的身份信息進行考試。在考試前查驗身份時,徐某被監(jiān)考民警查獲。徐某在考場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后,董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兩人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徐某代替董某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董某、徐某在代替考試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為,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董某、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董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納,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悉,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蕪湖縣檢察院辦理的首起代替考試案。

(責任編輯:柯旺 C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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