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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救人溺亡 保險公司拒賠稱不算“意外”(2)

2016-09-29 03:11:12  正義網(wǎng)-檢察日報    參與評論()人

拒賠

2015年8月12日,江淮公司處理完遇難員工的后事,并與遇難員工的法定繼承人完善代位理賠的手續(xù)后,正式向保險公司遞交了保險理賠的書面申請,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死者的保險金。

2015年11月10日,等待三個月后,江淮公司沒有想到的是,對于其要求賠付董海濤保險金的申請,等到的卻是保險公司發(fā)來的一紙不予受理的告知書。

在不予受理的告知書中,保險公司明確告知江淮公司:因董海濤出險原因不屬于保單責任,故決定不予受理。

收到不予受理的告知書后,江淮公司不服,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交涉,但保險公司堅持己見,拒絕予以賠付。

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江淮公司只好委托律師,于2015年11月30日向沭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死者董海濤死亡保險金。

訴訟

見義勇為救人身亡的事件,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少見。而該案的最終判決,須解決見義勇為者救人不幸身亡是否屬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意外傷害”事件,以及保險公司能否以救人身亡不屬于“意外傷害”事件拒絕賠付保險金兩大法律問題,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還對今后審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該案發(fā)生后,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guān)注。對于這起因見義勇為救人身亡而引發(fā)的保險賠償糾紛案件,沭陽縣法院也十分重視,指派保險審判專家型法官參與了本案的審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江淮公司與保險公司圍繞江淮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權(quán)利主體、以及董海濤溺水身亡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兩大爭議焦點,展開論辯。

江淮公司訴稱,2013年12月2日,本公司因建設(shè)分淮入沂整治工程Ⅰ標工程建設(shè),為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險。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董海濤在施工過程中意外溺水身亡。后本公司與死者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約定由本公司先行墊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7萬元,董海濤的人身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移給本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死者近親屬支付了47萬元。本公司在取得代位理賠的權(quán)利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拒不支付保險金。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本公司保險金30萬元并支付利息。

保險公司答辯稱,首先,對江淮公司以董海濤為被保險人在我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的事實不持異議,涉案的人身保險合同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yīng)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處理,應(yīng)當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江淮公司提供的調(diào)解協(xié)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將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轉(zhuǎn)讓給江淮公司,故本公司認為江淮公司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次,被保險人董海濤因救工友而溺水身亡不屬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意外傷害保險約定的意外傷害系外來的、突發(fā)的、非疾病、非本意的客觀事件造成被保險人人身損害。本案中,董海濤明知對落水者的施救過程存在高度的危險性及非常有可能造成自身的傷亡,不符合非本意的要求。

針對保險公司的答辯,江淮公司反駁稱,董海濤跳入水中救人,對造成其溺亡的后果,不是必然的,其主觀上更不可能希望這樣的結(jié)果發(fā)生。董海濤救人不幸溺亡,是多種客觀意外情況疊加的結(jié)果,且這些情況也是在當時情境下瞬時發(fā)生的,具有很大的突然性。董海濤救人溺亡屬于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觀事件,應(yīng)當認定為“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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