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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案打到最高法 牽出寧夏高院副院長受賄

2016-12-04 04:32:21  民主與法制時報    參與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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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經(jīng)地方法院和最高法5次判決、3次裁定后,目前仍在爭執(zhí)。且該案還出現(xiàn)了法院副院長受賄、最高檢抗訴等情形。

□本社記者李曉磊發(fā)自寧夏銀川

打了6年官司后,吳鵬說自己快堅持不下去了,他是銀川一家房地產(chǎn)企業(yè)的副總,由于所在公司涉及一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這些年,學(xué)過法律的他,主要工作是往返銀川到北京的各級法院。

訴訟過程中,地方法院圍繞著該案的同一事實,一直難達成法律共識。期間,吳鵬公司起訴的被告人伙同代理律師,還行賄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高院)一名副院長,這名副院長被查時,此案中接受賄賂的情節(jié)被揭露,可他們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依然難了結(jié)。

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指令再審后,各級法院判決仍無法統(tǒng)一。最后,案件經(jīng)檢方抗訴,又到了最高法。目前,距最高法終審判決又過去兩年,案件仍在“拉鋸”中。

占房多年,不付房款

吳鵬供職的寧夏東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東靈公司),分別在2000年、2001年、2003年與銀川商人孫某功簽訂了4份購房合同。這些房子均在一棟樓上。

從相關(guān)證據(jù)看,在2000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房屋面積為3000多平方米;后三年合同又涉及5套房屋、738.22平方米。

東靈公司將所有房子交付給孫某功使用后,孫則把房屋整體建成賓館用作經(jīng)營,但他并不積極支付全額房款,東靈公司多次催促無果。

2007年4月3日,孫某功向東靈公司出具《關(guān)于變更購房人的申請》,稱自愿將購買方全部變更為自己的兒子孫陽。

無奈,東靈公司只好找孫陽催款,不久后,有了結(jié)果。

在東靈公司與孫陽協(xié)商下,房產(chǎn)被分作了3000多平方米和738.22平方米兩部分,并分別簽訂了制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抵押還款協(xié)議》。

在4月13日,東靈公司作為甲方與孫陽簽訂的《抵押還款協(xié)議》中,抵押的房子便是上述738.22平方米的5套房,價值281萬余元。

這份協(xié)議主要意思是,東靈公司先出手續(xù)為孫陽辦理3000多平方米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的手續(xù),然后孫陽按《抵押還款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nèi),支付738.22平方米房子的款項。

待孫陽支付完281萬余元房款后,東靈公司再為其出具738.22平方米的產(chǎn)權(quán)證辦理手續(xù)。

4月17日,東靈公司先就3000多平方米房屋,與孫陽簽訂正式的《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4月20日,該合同經(jīng)房管局備案,一周后,孫陽便拿到產(chǎn)權(quán)證。

按照前述《抵押還款協(xié)議》約定,從4月20日房子備案那天起,孫陽要在50日內(nèi)付清281萬余元房款。

這3000多平方米房子,總價557萬余元,東靈公司與孫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wù)履行后終止。

可另外738.22平方米、價值281萬余元的房產(chǎn),孫陽在簽訂《抵押還款協(xié)議》后只付了45萬,未能履約按期支付。東靈公司便不給孫陽出具辦理738.22平方米產(chǎn)權(quán)的手續(xù)。

2007年11月29日,東靈公司通過特快專遞寄函,催促孫陽履行約定,孫沒回應(yīng)。

2008年2月13日,東靈公司只好書面通知孫陽,要求依法行使解除《抵押還款協(xié)議》的權(quán)利,孫陽仍未答復(fù)。

“孫陽沒有針對東靈公司的解除權(quán),在除斥期間行使異議權(quán),等于依法放棄了實體權(quán)利?!眳蛆i告訴記者。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yīng)予支持。

為此,東靈公司希望通過法院判決來確認解除的《抵押還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并讓孫陽返還該協(xié)議涉及的738.22平方米房屋,以及支付188萬余元的違約金。

原本以為案件會極其簡單,但東靈公司從起訴開始,各級法院每次判決都不一樣。

一個法院,兩種判決

2008年5月25日,東靈公司將孫陽與孫某功起訴到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銀川中院)。

銀川中院第一次判決,雖然確認孫陽與孫某功存在違約行為,但東靈公司要求解除《抵押還款協(xié)議》的訴求未獲支持。

理由是,涉案的5套房子,與孫陽購買過的另外3000多平方米房子在同一棟樓上,法院判決時考慮到了這些房子的整體性。

最后,法院判決孫陽、孫某功支付東靈公司200多萬購房款,并支付相應(yīng)利息。

對于違約金訴求,法院沒有支持。

拿到判決后,東靈公司、孫陽、孫某功都不服,均向?qū)幭母咴禾崞鹕显V。

幾個月后,寧夏高院通過裁定,撤銷了銀川中院一審判決,發(fā)回該院重審。

銀川中院經(jīng)審理后,又做出了“(2009)銀民初字第151號”判決(簡稱151號判決)。

第二次判決結(jié)果是,孫陽、孫某功除需向東靈公司支付145萬余元違約金外,雙方其他訴求,均被駁回。

記者注意到,在151號判決中,孫陽一方陳述了自己的觀點。他們稱之所以沒付清房款,一方面因為東靈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另一方面是簽訂《抵押還款協(xié)議》后,東靈公司沒將土地使用手續(xù)辦到他們名下,導(dǎo)致無法貸款,但沒說明貸款原因。

孫陽方面還表示,2008年2月26日到土地部門查詢后才得知,東靈公司欠著40多萬元土地收益金沒繳納,并認為這種行為構(gòu)成違約。

孫陽在訴求中,讓東靈公司支付這筆土地收益金,并另賠償58萬余元違約金。銀川中院認為,該訴求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guān)系。

此次判決,法院仍沒支持東靈公司與孫陽解除《抵押還款協(xié)議》。

原因是,法院將孫陽付過的房款,和孫某功付過的購房款合計到一起,認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孫陽未構(gòu)成延遲履行主要債務(wù),“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不成就”。

法院還稱,東靈公司已將5套營業(yè)房交付給了孫陽,而《抵押還款協(xié)議》中所支付的款項是針對所有購買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體房屋的款項,雙方也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

寧夏高院副院長在此案中受賄

151號判決下達后,東靈公司、孫陽、孫某功再次向?qū)幭母咴禾崞鹕显V。

2010年12月16日,寧夏高院做出“(2010)寧民終字第88號”終審判決(簡稱88號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這是該案出現(xiàn)的第3份判決。

這次判決,不僅撤銷了151號判決,還駁回了東靈公司關(guān)于解除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而且,該公司違約金訴求也被駁回。

“就這樣,孫家占用我們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違約金,還不能解除協(xié)議?!眳蛆i表示無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號判決下達半年后,寧夏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馬彥生因受賄案發(fā),且他供述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收受賄賂,使案件陷入新的風(fēng)波。

檢方偵辦馬彥生受賄案時,查證孫某功和其代理律師趙某祥,均向馬彥生進行過賄賂,行賄目的就是為了與東靈公司的房屋合同糾紛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11年7月1日,馬彥生因涉嫌受賄被自治區(qū)檢察院刑事拘留,檢方審理查明,馬從2004年初至2011年春節(jié)期間,先后63次收受賄賂,金額總計220多萬。

在受賄金額中,單筆最高的為21萬元,最少的是3000元。

這63次賄賂中,有兩次與東靈公司房產(chǎn)糾紛案有關(guān)。

檢方信息稱,2009年春節(jié)、2010年上半年,馬彥生利用職務(wù)便利,接受孫某功為其與東靈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二審時給予關(guān)照的請托,“先后兩次在銀川功達賓館附近收受孫某功給予的賄賂4萬元?!?/p>

功達賓館經(jīng)營者便是孫某功,案件所涉房產(chǎn),就在這家賓館內(nèi)。

需要指出,寧夏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的時間,以及151號判決,均在2009年春節(jié)后;寧夏高院88號判決在2010年下半年,與馬彥生受賄時間相吻合。

88號判決下達后,2011年1月,孫某功的代理律師趙某祥,又在馬彥生家中送上5萬元現(xiàn)金。2012年1月19日,馬彥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趙某祥也因犯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被判處1年3個月徒刑,緩期1年6個月執(zhí)行。

最高檢抗訴

馬彥生落馬消息傳開后,吳鵬覺得公司的案件又有希望了。

東靈公司隨即向最高法申請再審,2012年4月9日,最高法正式受理。

同年8月31日,最高法做出民事裁定,指令寧夏高院再審東靈公司的房屋糾紛案。再審期間,原來的判決被中止。

吳鵬耐心等待幾個月后,寧夏高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該案第4次判決——“(2012)寧民再終字第16號”判決(簡稱16號判決)。

該判決首先對88號、151號判決進行了撤銷,另外,解除了孫某功與東靈公司簽訂的3份房產(chǎn)買賣合同,還解除了《抵押還款協(xié)議》。

16號判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當,應(yīng)予以糾正,并要求孫陽、孫某功返還已經(jīng)占用的5套商業(yè)用房,同時,東靈公司退還數(shù)十萬的購房款,而且他們還要向東靈公司支付違約金137萬余元。

對于雙方其他訴求,寧夏高院全部駁回。

看到判決結(jié)果后,東靈公司雖有不滿,但基本接受。可孫陽與孫某功不服該判決,向?qū)幭幕刈遄灾螀^(qū)檢察院申請抗訴,該院受理后,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抗訴。

最高檢抗訴依據(jù)是,該案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最后,最高法裁定對該案再審。最高法確認了孫陽欠東靈公司200多萬購房款屬于事實。

孫陽方面稱,一直到該案提起訴訟,東靈公司都沒按照協(xié)議約定,對5套房產(chǎn)進行備案,導(dǎo)致他們沒有到銀行辦理貸款,所以無法支付房款。而他們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quán),不構(gòu)成違約,“相反,東靈公司沒有辦理合同備案已違約?!?/p>

但最高法認為,這項抗辯理由和主張不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寧夏高院法官在16號判決書中,認為東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達到法定條件。最高法則認為:“東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尚未成就”。

最高法判決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對此案下達“(2014)民抗字第46號”判決書。

需要指出,這是該案出現(xiàn)的第5份判決書。

最高法判決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yīng)予以糾正,早就被撤銷的“151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以支持。

因此,最高法撤銷了16號、88號判決,又維持了151號判決。

結(jié)果就是,孫陽、孫某功向東靈公司支付140多萬元的違約金,解除協(xié)議等訴求又被駁回。

東靈公司至今沒收到這筆違約金。

吳鵬難以接受這個結(jié)果:“相當于案件就此卡到這里了。”

為此,吳鵬又走上舉報和信訪路,他向多個部門寄過材料,但沒一家進行反饋。

記者多次電話聯(lián)系孫某功,但對方?jīng)]對此事進行回應(yīng)和置評。

吳鵬說:“這個案子太簡單了,但我發(fā)現(xiàn)終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p>

“最明顯的是,判決中頻頻使用孫某功父子的描述,違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即,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債權(quán)、債務(wù)的對應(yīng)性?!眳蛆i稱,“因為該案涉及的房產(chǎn)購買人早就進行了變更?!?/p>

記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東靈公司將已解除的、孫陽占用的700多平方米房子,賣給了一個名叫王秀蓮的人,2011年5月25日,她拿到了房產(chǎn)證。

但因?qū)O陽至今仍占著房子,現(xiàn)在,王秀蓮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我的錢都是東拼西湊借來的,他占著房子不走,我能把他怎么樣?”

為此,王秀蓮也把東靈公司訴諸法庭,但案件至今沒有結(jié)果。

“法院判決不能解除上述合同,所以王秀蓮買的房子也使用不了。”吳鵬解釋說。

(文中吳鵬、孫陽為化名)

(責(zé)任編輯: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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