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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男子因抱怨飲料“吃了要死人”被抓 或將獲刑(2)

2017-01-18 11:41:34  華商網    參與評論()人

法院認為,李先生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評論行為是出于惡意,也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銷量下降與被告的差評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阮齊林表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商品有瑕疵,消費者有權進行批評。法律或淘寶規(guī)則并未對買家應如何給予評價設定標準,消費者基于交易情況給出差評的行為和職業(yè)差評師有本質區(qū)別,關鍵在于評價是否基于事實。正常消費者對商品質量進行質疑,基于自身體驗做出主觀判斷,如評價“假貨”等,并沒有故意捏造事實,不應承擔責任。而職業(yè)差評師給予的差評是虛假的、捏造的,并不符合商品本身的客觀事實,對到賣家店鋪瀏覽的目標人群都能產生影響,相當于在公眾中宣傳、擴散其捏造的虛假評價,如產生惡劣影響,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2三砸“雙菱”空調案

2001年4月,陳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三人共同承租了某度假村客房部后,向連云港一電器公司購買了84臺(價值人民幣27萬余元)雙菱空調器。2001年11月,陳恩等人以質量問題為由,向上海雙菱空調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訴,最終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當年12月及次年1月份,時任記者的錢廣如在利誘下,先后采寫了有關上述事件的兩篇報道,在南京某報上登載。2002年3、5月間,陳恩、金月根、金家祥三人分別在上海、南京兩市商業(yè)、交通要道,三次懸掛“雙菱空調、質量低劣”的宣傳語,當眾各砸毀雙菱空調一臺。

2003年7月,上海市一中院對這起國內首例損害商品聲譽案做出終審判決,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陳恩有期徒刑1年,罰金3萬元;判處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等3人罰金3萬元。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認定,陳恩等人在只有個別空調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完全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即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散布有關雙菱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的言論,其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屬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行為。陳恩等人先后3次砸毀雙菱空調的行為,經多家媒體報道、轉載,使雙菱空調銷售量下滑,造成眾多商家質疑,被迫終止、變更多份銷售合同。經審計,共造成經濟損失57萬余元,且雙菱空調的聲譽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重創(chuàng),應認定陳恩等人的行為對雙菱空調的聲譽造成重大惡劣影響,故原審并無不當,維持原判。

說法:楊乃超表示,此案的關鍵在于爭議的商品到底有沒有質量問題,如果明知沒問題而故意捏造,具有損害企業(yè)名譽的主觀故意。如果商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又沒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決,消費者一時氣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維權行為欠妥,或過激,并不構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沒有質量問題,卻被人說成“質量低劣”當眾砸毀,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虛假事實,就構成犯罪。

楊乃超提醒,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首先與商家協(xié)商解決,或通過法律程序維權,避免采取過激方式維權。華商報記者劉苗

(責任編輯:孫啟浩 CN037)
關鍵詞:飲料果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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