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28周二晴長治縣法院
因借款遲遲不還他和女兒女婿對簿公堂
說話要算數(shù),借了錢就應(yīng)該趕緊還給人家。
原告是男子柳,被告是柳的女婿高以及女兒小柳。引發(fā)這起訴訟的原因,是柳與女兒女婿之間的借款問題。
柳說2015年女兒女婿因為資金困難,向他提出借款。之后,他分4次通過銀行轉(zhuǎn)款及現(xiàn)金交付的方式,一共給了女兒女婿75000元。對于這筆借款,女兒女婿一直說要還,就是遲遲不兌現(xiàn)。柳提起訴訟,要求女兒女婿立即歸還借款75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利息。
高認可借錢這件事,只是對于數(shù)額有異議。高提出,當初為了買房,他和妻子向岳父借款60000元,而非75000元。另外的1.5萬元,有5000元是小舅子的,另外10000元是他本人的錢,在岳父家里放著。
小柳表示,父親借給她的錢確實用于購房了。只是,她無經(jīng)濟能力還錢,只能靠丈夫高還款,或者賣掉房子還款。她也提出,所借款項中有5000元是他們向弟弟借的。
證據(jù)顯示,柳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高轉(zhuǎn)了3筆錢,一筆50000元、兩筆10000元。另外5000元,確實是高向柳的兒子也就是高的小舅子所借。
法院認為,位于懷仁縣的一套樓房是高和小柳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高以他的名義借款7萬元用于購買和裝修,這筆債務(wù)依法視為高和小柳的共同債務(wù),應(yīng)共同償還。因雙方都認可7.5萬元中有5000元是高向柳的兒子所借,故柳沒權(quán)利要求高償還這5000元。至于利息雙方無具體約定,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小柳提出其中10000元,是她舉行結(jié)婚典禮時的彩禮款。因沒提供證據(jù),法院不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高和小柳一次性償還柳借款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