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縣法院認為,洪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p>
綜合上述因素,常山縣人民法院將該案定義為“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因此,法院確定借車者何光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洪桐承擔30%責任。
據(jù)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賠償標準,常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何光賠償19萬余元,自行車店賠償47萬余元。
■現(xiàn)象
網(wǎng)售車輛多為拼裝不加手剎
因為造型流暢,色彩艷麗,“死飛”在年輕人,尤其是高校學生中十分流行。多名在校學生告訴新京報記者,校園內常見這種自行車,且大多未加裝制動裝置。
這一情況,與新京報記者的調查結果一致。多名銷售“死飛”的店家稱,購買者主要為高校在校學生,且絕大多數(shù)不會加裝手剎。
通過購物網(wǎng)站,輸入“死飛”,能找到近百家相關店鋪,銷量高者過萬。與實體店動輒千元的售價相比,網(wǎng)店所售“死飛”十分便宜,通常僅為200元出頭。這些車輛通常為店家自有品牌,色彩艷麗,且原車均無制動裝置。
一名北京通州的店家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店內的車輛均從天津一處工廠發(fā)貨。他表示,購買時的原車為框架,無車座。而當記者提出,能否加裝手剎時,他表示,“死飛就是沒有閘”,并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加裝前后剎車,售價為每個20元。
即便加裝前后剎車,一共僅需40元,但實際問津者寥寥。上述店家稱,該店所有購買者中,大約只有20%會加裝剎車。
■追問
“死飛”上路是否合法?
只能作為運動器材在特定場所使用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條,自行車行業(yè)“國標”《GB3565-2005自行車安全要求》和各省市的《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對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均有要求,并規(guī)定其“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也就是說,原車并無制動裝置的“死飛”,本身即不符合交通法規(guī)中的相關標準。
售賣不符合標準的自行車,這些店家為何一直能夠大行其道?新京報記者以市民身份,咨詢北京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一名工作人員稱,如果店家本身證照齊全,且自行車符合出廠標準,工商部門無法對正常經(jīng)營的店鋪進行查處。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死飛”在我國不能作為上路行駛的交通代步工具,也就是說,其只能作為運動器材進行生產(chǎn)和銷售,且只能在特定場所使用。如果店家在銷售時未明確說明這一點,則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反之,如果明知道這一規(guī)定,仍然將之騎行上路,騎車人本身也應擔責。
判處三方共同擔責有何依據(jù)?
律師稱系“一因多果”,三方責任比為5:3:2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認為,“死飛”致死案,是侵權責任法中典型的“多因一果”。王常清表示,在具體情節(jié)上,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有重大安全隱患且為“三無”產(chǎn)品的自行車,何光將有安全隱患的自行車借給洪桐騎乘且未盡到提醒、囑咐義務,洪桐自身在對自行車未了解,且未熟練掌握騎乘技巧的情況下就騎乘,三個原因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其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常清認為,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法院根據(jù)三者“原因力”的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法院確定的5:3:2的責任比例,從案件本身說是恰當?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