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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綁架殺人獲死緩 12年未找到被害人尸體

2017-03-28 17:59:15  重慶晨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河北男子被控綁架殺人獲死緩入獄12年仍未找到被害人尸體

一起已經(jīng)宣判的命案,時隔12年仍未找到被害人尸體,無法證明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被判死緩的嫌疑人喊冤,卻也尚未找到真正的嫌疑人。

張吉青的母親將近70歲,每次提起張吉青的事她都忍不住流淚

張吉青的母親將近70歲,每次提起張吉青的事她都忍不住流淚

3月27日,河北張吉青的代理律師李耀輝告訴上游新聞-重慶晨報(全國爆料熱線:[email protected])記者,他將為張吉青做無罪辯護,下一步打算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路上認識的朋友

結果他們都消失了

3月27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在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方村張吉青的家里見到了張母。將近70歲的張母精神矍鑠,思路清晰。一談起獨子張吉青,張母就忍不住流淚。

在張母印象中,張吉青從小都是一個聽話、孝順的孩子。張吉青自小學以來成績就很好,但不忍看父母工作辛苦,在初中輟學幫父親打理家里的帆布廠。張母回憶,當時張吉青固執(zhí)地認為,就算自己最終考上大學后找到的工作可能不如接班家里的帆布廠,還會因離家太遠無法照顧父母。

然而,天倫之樂的日子在2005年戛然而止。

據(jù)李耀輝律師轉述,2005年初,28歲的張吉青想石家莊西三莊南區(qū)供暖用煤生意,便去108公里外的山西陽泉調(diào)查煤市場。在山西陽泉客運站,張吉青與一名叫彭健的男子相識,兩人一拍即合決定合作,并約定彭健負責晉煤外運手續(xù),組織供應,張吉青負責銷售?;氐绞仪f,張吉青認為各方條件不成熟,暫時放棄煤炭銷售,一直沒有與彭健聯(lián)系。

就在2005年5月一天,彭健突然到石家莊找到張吉青,先后讓張吉青幫助其租住兩間房子,即河北石家莊新華區(qū)聯(lián)強小區(qū)安居園10號樓1單元603室和石家莊市橋區(qū)陳章村吉慶路37號院,后者用來安置彭健受傷的朋友。

2005年6月25日,張吉青聯(lián)系被害人高某某到安居園,彭健隨之到來。后來,高某某撿拾了彭健的玉吊墜,并賣到古玩市場后無法尋回,彭健要高某某賠錢。

張吉青按照高某某的指引,到高的住處取銀行卡并到ATM機上取錢未果,彭健一怒之下用刀子將高的上臂劃傷。張吉青到超市購買繃帶、云南白藥為高包扎,手上沾了血,洗手時將血蹭在了推拉門上。

張吉青離去后在次日回到安居園,發(fā)現(xiàn)彭健與高都已不在。張吉青后來才知道,高在25日晚被彭健帶到山西陽泉。

6月29日晚,彭健騎著一輛摩托三輪車帶張吉青去陳章村,處理其朋友療傷后的醫(yī)療垃圾,并把這些醫(yī)療垃圾扔到石家莊第七中學門前石津灌渠內(nèi)。

7月3日,彭健在安居園使用張吉青手機打電話,隨后以買煙為由離開便不知去向。當天,民警通過技術手段在安居園10號樓抓獲張吉青。

至此,彭建和高某某再也沒有出現(xiàn)過。

年輕時的張吉青

年輕時的張吉青

被控綁架殺人溶尸

高院三次指綁架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

石家莊檢察院在2005年12月28日的起訴書上指控,張吉青于2005年6月25日將被害人高某某騙至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聯(lián)強西區(qū)安居園10-1-603,進行威逼恐嚇、索要錢財。

檢方指控文件中提到的相關內(nèi)容

檢方指控文件中提到的相關內(nèi)容

檢方指控,6月26日,張吉青向高某某的親友發(fā)短信稱,高某某已被綁架,需將5萬元贖金打到指定賬戶后才能放人,隨后又不斷發(fā)去恐嚇短信。在此期間,張吉青把不肯提供銀行卡密碼的高某某殺害,并將尸體肢解后轉移至石家莊市橋東區(qū)陳章村一平房內(nèi),用高濃度硫酸把尸體溶解。其后,張吉青把溶解物倒入該平房的廁所內(nèi),同時將未銷毀的衣物扔至石家莊第七中學門前的石津灌渠內(nèi)。

石家莊檢察院認為,張吉青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情節(jié)嚴重,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12月26日,張吉青被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死刑。

張吉青不服上訴,河北高級人民法院先后三次發(fā)回重審。

這一場判決和上訴的拉鋸戰(zhàn),以河北高院在2010年10月29日維持張吉青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告終。

石家莊中院在2008年4月21日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上提到,經(jīng)河北高院審理,認為原審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訴訟程序的行為,認定張吉青犯綁架罪事實尚不清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注意到,其后數(shù)份重審裁定書中均指出,張吉青犯綁架罪事實不清。

代理律師李耀輝告訴上游新聞-重慶晨報(全國爆料熱線:[email protected])記者,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次,嚴格禁止多次發(fā)回重審。

但本案從第一次判決到河北省高級法院駁回最后裁判,長達六年時間,在此期間四次判決四次裁定依據(jù)的證據(jù)均處于河北高級法院第一次裁定認定的程序違法和申訴人綁架事實尚未查清、證據(jù)不足狀態(tài)中,導致張吉青在證據(jù)不足情況下循環(huán)審理,多次裁判,嚴重超期羈押。

河北高院以張吉青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石家莊中院重審

河北高院以張吉青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石家莊中院重審

警方現(xiàn)場提取“嫌疑人”身份證

結果是個假證

李耀輝律師稱,本案最關鍵的事實為是否存在彭健犯罪和高某某是否被殺,此部分事實決定著張吉青的罪與非罪,此部分沒查清就不能認定有罪。

辦案單位在犯罪第一現(xiàn)場提取了彭健身份證原件,但案卷內(nèi)只有一份邯鄲市公安局戶政處身份證料證明:經(jīng)鑒別,彭健的居民身份證為假證,在邯鄲市人口信息系統(tǒng)中也未查出與“彭健”相符人員。

李耀輝律師表示,該證明只證明彭健的身份證系偽造,在系統(tǒng)中查不到與之身份相符的人,并不能直接證明張吉青和彭健為同一人。

另外,公安機關根據(jù)在安居園提取的戶名為彭健的建設銀行龍卡,在陽泉建設銀行提取了有彭健簽名的存款的憑條。

按照銀行的規(guī)定,辦理金融卡和柜臺存取款必須是本人持身份證才能辦理,銀行工作人員必須對身份證照片和辦證人核對一致,才能給予辦理。因此,彭健本人開卡和存款,都會在填寫的銀行相關單據(jù)上留下簽名筆跡,監(jiān)控錄像中也會錄下影像。

“此簽名和錄像是證明彭健是否存在的直接證據(jù)?!崩钜x律師分析稱,公安機關只要提取了銀行監(jiān)控錄像和對存款憑條上的簽字進行文檢鑒定,就可以證明或排除彭健是否存在。但公安機關未進行文檢,未提取銀行監(jiān)控錄像。卷宗內(nèi)也未發(fā)現(xiàn)銀行部門不能出具原始憑條和錄像已刪除無法提取的說明材料。

李耀輝律師認為:“未進行文檢和提取監(jiān)控錄像,便排除不了彭健存在的真實性?!?/p>

張吉青曾向辦案人員說明,據(jù)彭健說其有兩次勞教、兩次判刑的經(jīng)歷,要求公安機關用身份證照片比對警官證照片同一認定,并上網(wǎng)查找。

2015年10月28日,李耀輝律師找到了張吉青的同村好友張某。張某回憶,在2005年6月份,他通過張吉青在槐安路附近一家KTV認識了彭健。由于室內(nèi)光線昏暗,張某僅記得彭健有“1.8米、長得挺壯,大眼睛、長發(fā)”等特征。

2010年張吉青在石家莊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上寫下:蒼天無眼,事在人為,繼續(xù)努力,抗爭到底,直到回家,孝養(yǎng)親媽!

2010年張吉青在石家莊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上寫下:蒼天無眼,事在人為,繼續(xù)努力,抗爭到底,直到回家,孝養(yǎng)親媽!

一臉盆當量的高濃度硫酸溶解尸體

只剩一根骨頭?

既然張吉青被控綁架殺人,被害人高某某的尸體到底去哪里了?

石家莊檢察院認定,張吉青將高某某殺害后分尸,再利用高濃度硫酸將尸體溶解,倒在廁所里。根據(jù)李耀輝律師轉述張吉青的說法,上述情節(jié)為張吉青在辦案單位刑訊逼供下的有罪供述。

李耀輝律師表示,只要找到分尸、溶尸的證據(jù)就能印證事實。

作為認定被害人高某某已死的關鍵證據(jù)之一,是從陳章村平房廁所打撈的一根8.9厘米骨頭,經(jīng)公安部鑒定確定為人骨。

“本案的做法十分荒唐,該人骨不僅作為被害人的‘死亡證明’,而且也成為張吉青殺害被害人的重要物證。”李耀輝律師表示,但辦案單位未對該所謂的人骨做DNA鑒定,不具有唯一排他性,因此無法確定該人骨就是被害人所有。

2016年1月5日,當時負責清理陳章村平房廁所的吳某向李耀輝律師確認,清理過程中并未發(fā)現(xiàn)糞堆中有異物,辦案人員仔細檢查后也發(fā)現(xiàn)異常。吳某的說法也得到該平房房東王某的印證,王某目睹了吳某清理的全過程。

李耀輝律師指出,此骨骼來源不明。

辦案人員稱張吉青使用的12000毫升高濃度硫酸將被害人尸體溶解。12000毫升硫酸等于20瓶600毫升礦泉水的量,幾乎是一洗臉盆。李耀輝律師懷疑,隨著溶解過程中硫酸不斷稀釋,這分量的濃硫酸是否能將一名成年人的尸體溶解到只剩一節(jié)8.9厘米長骨骨干?

另外,辦案人員對溶解尸體的兩個鐵桶的容積是否符合被害人身高體重等情況、鐵桶內(nèi)是否有人體物質(zhì)等問題,均無法給出肯定回答。

兒子到監(jiān)獄多次詢問父親是否殺人

每次都得到“沒有”的回答

3月27日下午,張母告訴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張吉青出事后半年后的2006年2月23日開庭時才第一次再見張吉青。她回憶說,當時張吉青看自己就是一副“我不服”的表情。

當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問張母至今是否相信張吉青沒有犯罪,穿著圍裙的張母不住地用裙擺擦著眼淚,連連重復“他不會,他不會,他不是什么十惡不赦的壞人”。

張吉青孩子張罡(化名)已經(jīng)20歲了,可有父親陪伴的日子很少。盡管父親在他不到10歲時就被判入獄,但在張罡印象中,父親對人很好,也包括自己當時的小學同學,“他絕對做不出殺人溶尸這樣的事”。

張罡說,他到石家莊監(jiān)獄十監(jiān)區(qū)看望父親時,偶爾也會問他“是否真有殺人”,每次得到的回答都是“沒有殺人”。

27日下午,李耀輝律師表示,將為張吉青做無罪辯護,目前河北省檢察院已經(jīng)接收了張吉青案的申訴材料,但尚未立案。下一步,他將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張母問上游新聞-重慶晨報(全國爆料熱線:[email protected])記者:“明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什么他們要抓著我的兒子不放呢?”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陳均俊河北石家莊報道)

(責任編輯:李皓 CN002)
關鍵詞:死緩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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