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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商場乘電梯脫手4月大外孫墜亡 家人起訴商場

2017-07-11 10:47:21  重慶晨報    參與評論()人
法院調解:雙方均有責任

在庭前調解中,孩子的家人回憶起發(fā)生的一切情緒低落,他們認為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事故50%的責任,該商場的電梯是變速電梯,商場并未設立標識,且三樓的商鋪多針對兒童,對兒童應提高安全保障的標準,且該商場未在電動扶梯周圍適當位置設立安全網(wǎng)等設備。

而商場認為事故主要是由于孩子的外婆造成的,商場的扶梯是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事故發(fā)生前不久有關部門對電梯進行了例行檢查并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且商場在電梯的醒目位置設置了警示標識,從監(jiān)控錄像和網(wǎng)友拍攝的手機視頻可以看出,事發(fā)時,外婆懷抱幼童腳踩到扶梯的黃線,導致其未站穩(wěn),這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因此,雙方對責任劃分和賠償金額差異較大。

在調解中法院發(fā)現(xiàn),雖然在涉事電梯的警示中告知使用人若為兒童需要有成年人陪同,但是對學步前尚不能獨立站立或行走的嬰幼兒的使用并無告知或警示,且涉事電動扶梯所處的三樓多是面對未成年人,應承擔最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本院的調查事實及釋明法律的過程中,被告也表示自己愿意對原告進行相應的賠償,并積極制定賠償方案。就原告一方,法院指出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法官助理并引導原告,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的悲劇,無論如何也挽不回孩子的生命,與其不斷地回憶事故發(fā)生的細節(jié),不如盡快了結這一糾紛,從傷痛中走出,開始新的生活。最終,商場和孩子的父母在賠償問題上通過庭前的證據(jù)交換和調解達成一致,該糾紛就此結束。

法官提示:現(xiàn)代社會的復雜性導致了危機無處不在,為了彌補損失、分散風險,預防事故,安全保障義務應運而生,作為大型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必須具有高度的風險意識。我國目前社會公共對兒童安全措施的意識還較為薄弱,無論是機構和個人,往往缺乏對兒童安全設施、行為準則的全面認知,從這一角度而言,該起案件值得引起對兒童安全防護意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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