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不了鄰居噪音欲報復,四川一男子跑到巴基斯坦買槍彈被捕獲刑,在服刑期內遣返歸國時,其又被國內檢察機關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名重新批捕。
中國公民在國外作案獲刑后,歸國時還將面臨何種司法境遇?國內司法機關是否有權進行追訴和審判?有專家分析指出,這一問題涉及刑事管轄權原則,盡管涉案男子已在國外被判處刑罰,但并不影響我國依據(jù)國內刑法對其進行追訴,“可據(jù)其實際服刑情況,在具體量刑上給予適當從寬?!?/p>
據(jù)封面新聞報道,2016年,居住在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鎮(zhèn)的王姓男子因住所隔壁加工廠噪音污染問題多次與鄰居發(fā)生沖突。多次溝通無果后,他竟遠赴巴基斯坦購買了4支手槍和200發(fā)子彈欲實施報復。
在回國途中,王某打消了報復念頭,遂在中巴邊境一山谷處將槍彈發(fā)射,其間被聞聲趕到的巴基斯坦警方抓獲。
2016年6月23日,王某被當?shù)胤ㄔ悍謩e判處4年和5年監(jiān)禁,并驅逐出境。2017年7月31日,巴基斯坦內政部在新疆紅其拉普口岸將王某移交中方處理。
最終,崇州檢察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批捕王某。
這一批捕決定源自何據(jù)?國內司法機關為何不直接執(zhí)行巴基斯坦的刑事判決?
“此案涉及到刑事管轄權的問題?!北本煼洞髮W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表示,因刑事判決涉及國家司法主權,中國是不可能直接執(zhí)行巴基斯坦的刑事判決,而且對于域外判決我國采取的是消極承認態(tài)度,也就是說,雖然歷經(jīng)國外審判,但是國內還是可以以“屬人管轄”的原則進行追訴。
刑事管轄原則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問題。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般而言,刑事管轄權具有四個原則:第一屬地管轄;第二屬人管轄;第三保護管轄;第四普遍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