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被告家樂福天通苑店的代理律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稱,首先,家樂福天通苑店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其次原告提供的兩張購物小票顯示購物行為已經完成,第一張是以現(xiàn)金支付完畢,第二張是微信支付完畢,證據(jù)顯示家樂福收取了人民幣,并沒有拒收人民幣,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妨礙和影響。關于原告陳述的其使用紀念幣的行為,沒有證據(jù)支持,被告方沒有收到錄像材料,這兩張購物小票不能證明原告使用了紀念幣作為支付的手段。

被告方稱,原告是以侵權來起訴的,家樂福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侵權后果,也不存在任何侵權故意,所以,侵權的案件無法成立。至于原告提出的公民貨幣使用權利,我們沒有在法條中看到,原告的說法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超市無法識別哪些紀念幣可以流通
家樂福超市在答辯中稱,關于原告提出的紀念幣問題作出說明:第一,并非所有的人民幣都能流通且可以支付,例如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以及大部分紀念幣,所以在人民幣管理條例里面第三條規(guī)定并非是指不得拒收所有的人民幣,至少上述提及的三種人民幣是可以不收取的。
第二,在貨幣管理條例第18條里有對紀念幣的定義,在發(fā)行的2000多枚中可流通的在100枚左右,無法識別哪些可以流通,因為種類和類別非常多。
第三,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但是兩者也是難以區(qū)分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哪些可以流通,是人民銀行通過公告來確定的。例如2017年建軍周年紀念幣共發(fā)行了10枚,我們了解僅僅只有1枚可以流通,顏色是古銅色,其中得十分之一是可以流通,在超市或商店內,在顧客眾多,工作人員無法在短時間內甄別一個顧客支付的紀念幣是普通紀念幣還是貴金屬紀念幣,是否可以流通。在一家超市或商店請顧客用普通人民幣或微信支付沒有過錯,而不存在侵權的行為。
第四,作為超市商店等經營機構不應承擔銀行甄別貨幣能力以及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原告:紀念幣都是可以流通的
而原告李先生稱,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法定都可以流通,普通紀念幣是等值流通,貴金屬也可以流通。
李先生說,他在銀行兌換的時候,銀行明確表示紀念幣可以流通。
紀念幣是具有流通屬性和收藏屬性,目前社會上對紀念幣的流通屬性不夠重視,不收取紀念幣具有普通遍,希望通過本案能引起超市等消費流通領域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