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呼吁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
強調監(jiān)護人責任追究制度
近年來,一系列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遏制校園欺凌成為全社會的強烈呼聲。如何有效遏制校園欺凌和暴力,從而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免遭傷害,成為備受關注的議題。在全國政協(xié)十三屆一次會議上,民革中央分別提交題為《懲防并舉,呼吁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書面發(fā)言和《關于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提案》,呼吁盡快制定反校園欺凌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鄭新儉近日公開透露,2017年前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訴3494件5468人。
“校園欺凌的預防與干預涉及主體多、社會關系廣、法律層面繁,而現(xiàn)有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部門法及行政規(guī)定中,過于概括、操作性不強、法律效力層級低?!泵窀镏醒胝J為,防治校園欺凌已由不同層級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推進,但更重要的是專項立法。2002年,我國相關專業(yè)機構已對校園安全立法進行了研究,日本、美國等發(fā)達國家有“反欺凌”專門法的成功實踐經驗,專項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在向全國政協(xié)十三屆一次會議報送的發(fā)言材料中,民革中央對目前防治校園欺凌相關規(guī)定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其中提出,目前關于學校防治校園欺凌的相關規(guī)定效力層級較低,學校對“校園安全”的管理義務與責任沒有細化到與“校園欺凌”相關的內容;監(jiān)護人責任實現(xiàn)方式過于概括,盡管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對監(jiān)護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內容的細化”和“方式的特定”;司法保護制度不完備,現(xiàn)有“以教代刑”的“中間過渡性措施”制度,相較于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矯正措施多樣性和體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民革中央建議,反校園欺凌法的制定應包含立法目的、范圍和立法基本原則的闡述,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護責任與義務,政府與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司法保護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應法律責任。
民革中央強調,相關立法要強調監(jiān)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護制度。針對前者,建議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如責令父母管教并繳納保證金、設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針對后者,則建議增設“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情況;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并給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讀學校,包括是否增加強制性就讀條款,設置與職業(yè)教育相銜接的課程等;確立“工讀預備制度”,即學生仍在原校讀書,經一定預備期,據(jù)學生偏差行為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預備檔案或進入工讀學校進行改造和教育。
3月10日,從埃塞俄比亞首都亞的斯亞貝巴到肯尼亞首都內羅畢的ET302航班在飛行途中發(fā)生墜毀,造成機上149名乘客和8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墜毀現(xiàn)場甚是慘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