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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涉黑團伙“九宗罪”:脫光衣服電擊逼人喝尿

2018-04-13 00:25:19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脫光衣服電擊、逼人喝尿|辱母案背后涉黑團伙“九宗罪”

4月12日,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9項犯罪,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團伙曾上門對蘇銀霞逼債,并侮辱、毆打和拘禁,導致“于歡案”發(fā)生。

起訴書顯示,15名涉黑團伙所涉9項罪名分別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奸罪。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至少4名受害人向吳學占團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對此一并審理。于歡案民事賠償部分的代理律師殷清利介紹,蘇銀霞與于歡均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受害人王秀娥表示,自己曾在2013年被吳學占團伙非法拘禁三四天,期間遭遇扇臉、脫光衣服電擊、捆住其雙手吊離地面、被逼喝尿、活埋等。

該案于12日上午9時開庭,到晚間7點半一天內開庭三次,吳學占等人均不認罪,對指控予以否認。由于涉及的罪名與證據(jù)較多,參與案件庭審的代理人稱,接到法院通知,案件有可能審理兩天。

于歡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4月12日8時許,東昌府區(qū)法院門口拉起警戒線,公訴人與辯護人陸續(xù)排隊進場,部分受害人也進入到法庭參與庭審,大批市民駐足圍觀。

于歡與母親蘇銀霞均未到達庭審現(xiàn)場。于歡的姑姑于秀榮進入法庭參加庭審,其代表于歡母子向該團伙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于歡姑父、當年案發(fā)時報警的劉先生表示,于歡仍在服刑,其母蘇銀霞現(xiàn)被羈押在看守所。

吳學占團伙在于歡案發(fā)生后被公安機關查辦:2016年4月14日,因蘇銀霞被吳學占團伙成員侮辱,于歡持刀刺傷4人,其中杜志浩死亡。2017年2月,于歡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二審認定于歡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超出必要限度,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二審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新華社發(fā)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二審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新華社發(fā)

2017年5月25日,聊城公安通報,吳學占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于2016年5月25日由山東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東昌府分局異地立案偵辦,團伙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網(wǎng)。

“于歡應該知道今天吳學占團伙受審?!庇谛銟s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開庭前一天,律師專門與于歡進行會見。

此外,她每個月的27日去見一次于歡,他很擔心父母和姐姐?!巴话缸悠渌硕嫁k了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但我們家這三人還在拘留,也沒有什么解釋?!?/p>

起訴書顯示,吳學占團伙犯罪與于歡、蘇銀霞有關的罪名有3個,分別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殷清利律師介紹,蘇銀霞的訴訟請求是,依法判決吳學占、趙榮榮返還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收取的、與合同約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護的高息13.4萬元,返還其所違法占有的名仕花園房屋一處;于歡的訴訟請求是,對吳學占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人均要求該團伙對當年所作所為進行賠禮道歉,于歡還提出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要求。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右),于歡及母親曾在此被吳學占團伙控制、侮辱。王瑞峰 攝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右),于歡及母親曾在此被吳學占團伙控制、侮辱。王瑞峰攝

“吳學占團伙非法拘禁、非法侵占,給于歡家人造成傷害,希望能公開道歉并賠償?!?2日下午4時許,于秀榮回到家中。她表示,作為刑事附帶民事的代理人,自己僅在法庭上宣讀于歡母子的賠償請求,此后便按要求離開,未參與刑事部分的庭審。

有受害人稱被脫去衣服電擊

早在“于歡案”案發(fā)三年前,吳學占就曾指使團伙成員,非法拘禁山東省冠縣東古城鎮(zhèn)古北村的村民王秀娥。檢方就此案最新補充起訴稱,建議以非法拘禁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對其一并起訴。

根據(jù)起訴書內容,因王秀娥持續(xù)信訪,2013年12月,東古城鎮(zhèn)鎮(zhèn)長吳德明(另案處理)安排吳學占對其看管控制。12月9日晚,在吳學占指使下,杜志浩(已死亡)伙同郭彥剛、郭樹林、吳風磊、杜建崗身穿迷彩服、戴頭套,駕車前往古北村,翻墻進入王秀娥家中。

“晚上9點聽見有人踹門,我一看,(他們)都戴的頭套,穿一身迷彩服,拿著電棍,膠帶?!?2歲的王秀娥回憶,這些人一進來,就先用膠帶粘住她的嘴。然后綁住胳膊和腿,戴上頭套把她抬出去。到達一個地方后,給她戴上手銬,并脫掉衣服吊到梁上,往眼里噴辣椒水,用電棍擊打,“乳頭都被擊打沒了”。

▲2013年12月,王秀娥被吳學占團伙非法拘禁后,臉部遺留多處傷疤。受訪者供圖

▲2013年12月,王秀娥被吳學占團伙非法拘禁后,臉部遺留多處傷疤。受訪者供圖

▲2018年4月,王秀娥回憶自己遭受非法拘禁的情形。

▲2018年4月,王秀娥回憶自己遭受非法拘禁的情形。

王秀娥稱,綁架者當晚輪流對其毆打三四個小時。第二天她被放下來,光著身子反銬在一個臺式椅子上。“他尿到一個礦泉水瓶里,讓我喝,我不喝就又被打?!彼f,隨后他們拿來一個1米高的水桶,裝滿水,把她的頭摁進去。

“我上不來氣,就用頭猛頂水桶,腿也來回擺動,一直掙扎?!蓖跣愣鹛岬?,自己被摁進去拉上來,拉上來摁進去,反復多次。對方還拿槍狀物恐嚇,她多次跪地求饒。

此后,綁架者將其帶離被“關押”小屋?!八麄儼盐依揭粋€樹林里,挖了幾個坑,把我拉到里面說要活埋,還說有人拿錢買我的命?!蓖跣愣鸹貞?,因自己多次求饒,綁架者最終將其帶離樹林,送回家門口。

起訴書提到,吳學占指使團伙將王秀娥強行拘禁至冠縣東外環(huán)中海達集團公司一處廢棄的辦公室內,期間采取扇臉、脫去王秀娥衣服,捆住其雙手吊離地面等方式,對其進行侮辱和毆打,直至12日深夜放回,時間長達80小時左右。

王秀娥稱,以前聽說過吳學占,也知道他是黑社會,但當時沒意識到是他們做的。直到2017年8月,警方打來電話說是破獲案件,她去做筆錄,公訴書上提到,吳學占承認是他做的。

吳學占涉黑團伙“稱霸一方”

吳學占是一個什么樣的人?以他為首的涉黑團伙如何勾連,如何作案?起訴書提到,1983年出生的吳學占中專文化,2007年曾于一場糾紛中,持刀砍傷對方面部。其黑社會團伙“稱霸一方”,侵害冠縣當?shù)亟鹑凇⒔煌?、社會生活等方面正常秩序?/p>

根據(jù)檢方指控,2010年以來,吳學占在冠縣先后成立兩家房地產(chǎn)公司,由趙榮榮作為會計負責賬目管理。以該公司為據(jù)點,逐步形成以吳學占、趙榮榮為組織領導者,李忠、杜志浩為積極參加者,郭彥剛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犯罪組織。

吳學占還將李忠、郭樹林等人安排到冠縣人民醫(yī)院當保安,以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隨時差遣。該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案發(fā)后互相串供,銷毀罪證,逃避打擊,對抗偵查。

其中,李忠此前還涉嫌犯強奸罪。2010年6月底,他伙同翟某博、吳某超(均另案處理)以上網(wǎng)為由,將被害人騙至冠縣某賓館房間。3人先后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這名女性發(fā)生性關系。事后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據(jù)澎湃新聞報道,案發(fā)后吳學占介入,并與被害女孩協(xié)商調解。

檢方指控,該團伙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父親醫(yī)治無效死亡,吳學占為泄私憤砸壞醫(yī)生轎車;為催還高利貸,非法侵入蘇銀霞等受害人住宅并拘禁;干擾政府部門正常工作,威脅冠縣交通局執(zhí)法人員;到銀行滋事,逼迫銀行給相關企業(yè)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

該團伙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利。發(fā)放高利貸牟利,強迫相關公司出讓已中標的工程,并使用該公司名義繼續(xù)施工,領取1300余萬元工程款;非法經(jīng)營,強行違規(guī)建設加油站、開發(fā)樓盤牟利。

此外,團伙還以商養(yǎng)黑,用牟取的利益支付成員薪酬。于歡案發(fā)后,吳學占出資200萬元給杜志浩家屬作為撫恤金,給受傷的嚴建軍聯(lián)系醫(yī)院救治。

“此前多案未受重視處理”

此次受審的15名被告人中,有3人為刑滿釋放人員。

其中,郭樹林因犯搶劫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判兩年半,并處罰金2萬元。2013年4月25日減刑釋放,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監(jiān)視居住,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批準逮捕,羈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根據(jù)起訴書,郭樹林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已中標的工程,故意毀壞財物數(shù)額巨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6項罪名。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聯(lián)系到郭樹林的哥哥郭樹猛,他表示自己經(jīng)常不在家,不太清楚具體情況?!暗艿艿氖虑槲覜]有直接和律師溝通過,都是家人在處理,他們的情緒也一直不太穩(wěn)定?!彼硎鞠Mㄍス袥Q。

▲4月12日,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受審。

▲4月12日,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受審。

于歡案民事賠償部分的代理律師殷清利表示,代理案件時,比較深刻的感受是,于歡案發(fā)生前,于學占團伙曾用惡劣手法對很多受害人實施過類似行為,但要么被調解,要么不被受理不了了之,導致該團伙越來越猖獗。

為何“于歡案”2016年案發(fā),補充偵查兩次2018年才開庭審理?

殷律師分析,案件通過在各村張貼通知來召集受害人,很多人起初并不知道毆打拘禁自己的是吳學占團伙,通過比對才陸續(xù)到辦案機關作證,這造成案件調查時間較長。而吳學占團伙歸案后,不停地檢舉揭發(fā)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導致案件相關事實認定不斷發(fā)生變化。

(責任編輯:李皓 CN002)
關鍵詞:辱母案于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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