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7日上午,由濰坊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蘇某某等15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濰坊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濰坊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職務侵占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李某某、王某甲、張某、唐某某、馬某某、王某乙、張某甲20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4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以尋釁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梁某某、楊某某、方某、張某乙、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或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被告人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進行依法追繳、沒收。

濰坊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以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插手他人民間經濟糾紛,制造聲勢、稱霸一方,以揚惡名,同時,多次利用惡名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以黑牟利,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詐騙、搶劫、盜竊等方式非法獲利百萬余元。
該組織將非法獲取資金用于三部分:一部分用于組織成員吃喝、住宿、吸毒、發(fā)放好處費,一部分用于購買車輛、砍刀等作案工具,另一部分則用于維持蘇某某經營的山東眾泰威圣智能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以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詐騙、搶劫、非法持有槍支、盜竊、容留他人吸毒等14起犯罪,并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濰坊市部分區(qū)域的正常經濟、社會發(fā)展,嚴重危及社會和諧穩(wěn)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此外,蘇某某個人實施了職務侵占、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