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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縱火案”終審莫煥晶死刑 林生斌:將去陵園告慰

2018-06-05 16:02:26  法制晚報    參與評論()人

根據消防部門認定,現場起火點位于客廳南部中間偏西位置,該處即被燒毀的靠陽臺一側沙發(fā)、靠主臥一側窗簾的位置,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該處沙發(fā)、窗簾系最早起火的屋內物品,而按照莫煥晶關于先用打火機點書本,以為書未被點著,再尋找報紙點火的過程中發(fā)現窗簾起火的辯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堅定意志,也沒有中止放火的意圖與行為,更沒有有效防止火災的發(fā)生,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

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只實施點火行為、沒有放火故意,引燃窗簾系意外起火、應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為的意見,顯然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莫煥晶主觀上對本案后果的發(fā)生是否系過失?

浙江省高院認為,莫煥晶在4時55分許故意放火,朱小貞在5時04分35秒許報警,而莫煥晶在5時10分51秒許才報警,比朱小貞報警時間遲了6分鐘,莫煥晶故意用打火機點書后,唯恐沒有起火,又去尋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災的意圖明顯。

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識,其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后果并非沒有預見,而是明知會造成嚴重后果仍聽之任之,故莫煥晶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后果主觀上并非過失,而是持放任態(tài)度,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主觀上對本案嚴重后果系過失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莫煥晶有無施救行為?

浙江省高院認為,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的要求下撥打過119報警、拿過榔頭、向到場保安求救、由保安帶至一樓后在業(yè)主電梯口欲和消防員一起上樓并提供房卡給消防員用于通行、聯系被害人親屬告知家中起火情況以及向部分被害人親屬、鄰居告知屋內有人員被困情況,可以認定莫煥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為,但沒有有效避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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