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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砍死兒子 江西高院公布十大涉毒典型案例

2018-06-25 15:59:25  江西高院    參與評論()人

2014年,徐太山單獨販賣毒品氯胺酮約20克;何云良、徐太山合伙販賣毒品氯胺酮共計約220克、苯丙胺類混合型毒品粉末和水劑約50克,苯丙胺類混合型毒品水劑36瓶約400克,苯丙胺類混合型毒品粉末4包約35克;付寶年向他人販賣毒品氯胺酮約2500克,混合型氯胺酮粉末和水劑約200克。

(2)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定被告人關天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何云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付寶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徐太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超國高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罪犯關天華已被執(zhí)行死刑。

(3)典型意義 新型合成毒品持續(xù)泛濫,嚴重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由于新型合成毒品制作的簡便性、功能的偽善性、潛伏的危害性等特性,降低了群眾的警覺性、防御性,致使毒品擴散更快,危害面更廣,也使得吸毒呈現(xiàn)低齡化,導致更多的次生犯罪,給人民群眾人身財產(chǎn)安全帶來了巨大危害。被告人關天華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出獄后,不思悔改,繼續(x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累犯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大,改造可能性低。人民法院根據(jù)關天華的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及對累犯犯罪分子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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