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老賴的子女考上大學名校險遭拒錄,卻有值得商榷、改進之處。畢竟,考上名牌大學未必取決于父母的財力,更多的是靠自己的努力。退一步說,即便能以限制父母供給的話,也不能因為父母的問題直接限制子女的上學與錄取機會——這無疑直接侵犯了他們的受教育權。
這其間,有個邊界需要厘清:屬于他們子女本人的固有權利是不能限制的,只有那些非法定的、非必須的、非專屬于本人的,而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用財產(chǎn)為其子女獲取的機會、資格或權益,才是應當限制的。高消費限制的本質,就是限制超過基本需求的非必須消費,而非限制與高消費沒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
子女也是父母消費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對老賴約束時,涉及子女教育支出等方面高消費也不可避免地進入“射程”。但約束高消費歸高消費,限制過界、不正當限制的問題顯然也值得關注。所以接下來,希望在進一步探索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與懲罰措施的同時,也注意避免其子女因父母受株連——自身權利遭受不當限制的問題。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父親失信,不能讓兒子考大學也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