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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中一稅收管理員挪用公款6795萬元被判刑

2018-08-14 10:51:00    檢察日報  參與評論()人

面對誘惑膽子越來越大

挪用稅款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一點,陳某心知肚明。后來,促使她一再鋌而走險的,已不僅僅是為“干親家”做人情。2014年4月,在陳某幫其解決了420萬元周轉(zhuǎn)資金后,王某在歸還票據(jù)的同時還遞給陳某1.6萬元,告訴陳某這次的資金是借給朋友用,這利息也是朋友給的。陳某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

這次收下利息后,陳某每一次挪用公款就不再是單純幫忙了。王某每次“還錢”,都會按照月息2分的標(biāo)準(zhǔn)給陳某支付利息。除了幾筆不收費的“友情贊助”外,王某先后支付給陳某利息共計5.9萬元。

幫助王某的過程中,陳某嘗到了甜頭,膽子也越來越大了。除幫助王某外,陳某另外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就純屬為了非法獲利。

做家電生意的老板錢某就是陳某的另一位“金主”。2013年,陳某在征繳企業(yè)稅款的工作中認(rèn)識了他。后來一次閑談時,錢某試探性地提出想讓陳某幫忙找點閑置資金供他周轉(zhuǎn)一下,他按月息1分左右支付利息。陳某聽后,答應(yīng)替他問問。

面對金錢的誘惑,陳某又動起了稅款的歪腦筋。2013年9月,陳某將260萬元公款以銀行本票的方式借給錢某使用。幾天后,錢某以銀行本票的方式歸還借款,并支付了3萬余元利息。因錢某做事誠信,有借有還,后來,只要有資金需要,陳某就會給錢某提供幫助。就這樣,截至2015年11月,陳某先后9次挪用公款共計2478萬余元借給錢某的公司從事營利活動,其本人從中非法獲利15.8萬余元。

檢察官當(dāng)庭剖析發(fā)案原因

經(jīng)查,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陳某利用職務(wù)之便,在負(fù)責(zé)房地產(chǎn)企業(yè)稅收管理過程中,將納稅單位以銀行本票形式繳納的稅款不入賬,而后采用將稅款本票背書轉(zhuǎn)讓的手段,先后19次挪用單位公款,合計人民幣6795萬余元,供他人用于企業(yè)經(jīng)營活動,非法獲利合計2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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