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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名牌表未申報遭罰沒 旅行社未提示也需賠償

2018-10-05 10:29:47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法官提示:購買奢侈品未申報遭境外海關罰沒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需適當賠償)

新華社北京10月5日電 參加歐洲多國游旅行團,購買奢侈品未申報遭境外海關罰沒,消費者認為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部分賠償消費者經(jīng)濟損失。法官提示,旅游服務提供者應對旅行途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否則有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鄧某接受某旅行社安排的歐洲多國游服務。旅行中,鄧某在瑞士購買某品牌手表一塊。當日,旅行團在離開瑞士進入歐洲另一國境內(nèi)時,鄧某未申報所購買的手表,后該手表被該國海關沒收。

回國后,鄧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稱手表被沒收是因為導游過海關時并未告知其需要申報所購買的物品,僅收取了購買手表的稅單幫助其辦理退稅手續(xù),故要求旅行社賠償手表損失。

男子買名牌表未申報遭罰沒 旅行社未提示也需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鄧某接受了旅行社的旅游服務,旅行社負有完整履行義務以保證鄧某完整享受旅游服務的責任。在旅游服務過程中,鄧某因過海關時未申報所購買商品致商品被罰沒,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應當結(jié)合旅游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來確定責任。

法院認為,鄧某系申報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其未依法申報,應當承擔因此違法行為而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故要求旅行社承擔全部損失顯然不妥。旅行社作為熟知當?shù)胤珊惋L俗的旅游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鄧某在購物及通關過程中的潛在財產(chǎn)損失風險進行必要提示,旅行社未有效履行該義務,故應對鄧某因所購手表被罰沒而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適當賠償。

(責任編輯:梁云嬌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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