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作弊 圍巾藏接收器
2016年12月23日,考試的前一天,章無涯在京師大廈、貴州大廈、如家快捷酒店中國傳媒大學西門店登記房間,將筆記本電腦、手機、信號發(fā)射器等設備放入房間并予以連接,指導李倩、自己的哥哥章峰操作電腦及發(fā)射軟件。
另外,在將接收器分發(fā)給參加考試的學員后,章無涯等人還提醒一些女學員將接收器藏在圍巾,以便佩戴進入考場。
考試當天上午的科目是綜合能力考試,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李倩、章峰組織了33名考生作弊。他們分布在上述不同酒店,為不同考區(qū)的作弊學生發(fā)送答案,其中李倩找來同學做題。另外,呂世龍、張夏陽還參與了考試并作弊。
當日,6名被告人被民警抓獲,并當場起獲作案用無線電設備。
法院審理認為,章無涯等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今年8月7日,海淀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一審分別判處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個月不等刑罰,并分處4萬元到1萬元不等的罰金。
兩被告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宗群和李倩提起上訴。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審開庭,6名被告人被全部帶上法庭。
張宗群上訴認為,在案證據(jù)證明他組織作弊的10人中,只有一人被處理,他認為原審認定他組織10人考試作弊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量刑過重;李倩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
針對張宗群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組織考生作弊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根據(jù)考生證言、簽訂的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jù),張宗群明知考試作弊一事,還為章無涯招生10人并從中獲利。案發(fā)當日,公安人員將張宗群抓獲并從其身上起獲2個信息接收器。法院認為,張宗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李倩的上訴理由,法院查明,李倩找其弟為章無涯開車、又找同學幫忙做題并核對答案,考試當天李倩還負責為考生發(fā)送答案。鑒于李倩在組織考試作弊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認罪,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對其減輕處罰,且經(jīng)二審審查李倩并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認為,李倩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北京一中院當庭做出終審裁定: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判處罰金的數(shù)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駁回張宗群、李倩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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