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biāo)題:這24人真“刑”!山東省首例“套路租”公開宣判
6月13日下午,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對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審公開宣判,共24人獲刑,并處相應(yīng)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
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山東省壽光市,被告人張某文、寇某偉從事收抵押車,其明知前來抵押車輛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鵬及高澤民等人并非車輛所有人,而是將租賃他人的高檔汽車抵押給自己謀利,自行和通過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介紹,接受車輛,與抵押人簽訂高于實際支付數(shù)額的抵押合同,支付約合同一半數(shù)額的現(xiàn)金給押車人。
之后扣留車輛,采取拆除車輛GPS裝置、安裝信號屏蔽器、將車輛放在地下車庫等方式將車輛藏匿。
車主前來贖車時,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數(shù)額向車主索要高額贖車費,以扣留車輛不放行,或不贖車就處理掉車輛或拆卸汽車零件相威脅,迫使車主交付贖車費后,將車輛歸還。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張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詐車主,仍幫助張某文收車。
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糾集在一起,明知前來抵押車輛的押車人不是車輛所有人,主動尋找車輛、安排租車、抵押車輛,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請托,將他人的汽車送至張某文、寇某偉處抵押,由押車人與收車人簽訂虛高金額的抵押合同,從張某文、寇某偉處獲取介紹費,非法獲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楊某、張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鵬等人明知被告人張某文、寇某偉收車后,向車主索要高額的贖車費,將租賃的他人車輛,經(jīng)被告人孫某銳等人介紹,送至張某文、寇某偉處抵押,簽訂虛高金額的抵押合同,非法獲利,并從中分贓。
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朱某坡等人,為謀求共同的非法經(jīng)濟利益,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開展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嚴(yán)重影響了車輛租賃行業(yè)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為糾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國、李某強、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法院判決:
對被告人張某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對被告人孫某銳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對被告人張某行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對李某國、李某強、寇某偉、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六千元。
對被告人楊某、高某、李某鵬、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張某10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二萬至五萬元不等罰金。
對柴某旭、朱某、欒某東3名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對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相關(guān)退繳的案款,發(fā)還被害人;涉案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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