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手”領固定工資,“代辦員”可按成功詐騙金額12%提成
另一份涉緬北臥虎山莊電詐判決書也印證了上述詐騙手段。該判決書顯示,臥虎山莊中每個窩點成員有百人左右不等,詐騙窩點實行集團化管理運作,詐騙人員到緬甸的路費、在實施詐騙活動期間的食宿均由詐騙窩點統(tǒng)一免費提供。
此外,詐騙窩點小組設有組長,負責每天給“拉手”“代辦員”發(fā)電話清單、工作手機、通訊卡、工作電腦等詐騙工具。“拉手”與“代辦員”每天搭配不固定,“代辦員”每天至少搭配一名“拉手”,“拉手”每天至少要撥打200個詐騙電話,引導有貸款意愿的客戶添加當日與其搭配的“代辦員”QQ,由“代辦員”繼續(xù)實施詐騙行為。
判決書稱,“拉手”每月領取固定工資,“代辦員”不領固定工資,只按照其成功詐騙金額12%提成;單日詐騙金額達到30000元(幣種為“人民幣”)以上的,可額外領取獎金。
“羅杰、陳兵詐騙、偷越國(邊)境一審刑事判決書”進一步揭露了“代辦員”領取的獎金數(shù)額。該案判決書稱,如單日詐騙總金額達到3萬元,額外獎勵1000元;單日詐騙總金額達到5萬元,額外獎勵2000元;單日詐騙總金額達到10萬元,額外獎勵5000元。
該案判決書稱,2018年至2019年期間,該犯罪集團以對不特定人撥打電話、虛構發(fā)放貸款的方式,在全國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本案178名被害人報案,涉案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4384926.45元。
參與緬北電詐的人員將受到何種刑事處罰?南都記者了解到,多起判決書中的被告人均被法院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越國境至境外伙同他人通過電信網(wǎng)絡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對不特定的對象實施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而各被告人所在詐騙窩點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近日,楊某稱接到“公安局”電話要求配合處理任務,認為自己遭遇電詐,來到成都肖家河派出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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