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在上海閔行發(fā)生的案件。
吳某與同事去羽毛球館打羽毛球。
接球時沒注意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隨后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吳某將該羽毛球館公司及流浪貓的喂養(yǎng)者肖某起訴至法院。
肖某辯稱,只有投喂的行為并非飼養(yǎng)。
肖某同事林某稱,肖某在廁所門口固定投喂流浪貓,還帶貓去洗澡、看病。
根據以上行為,法院認定流浪貓與肖某構成飼養(yǎng)關系,故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吳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0198.20元,該羽毛球館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羽毛球館所屬公司某某公司辯稱,事發(fā)當時現場并未發(fā)現有貓出現,且原告作為體育運動參與者應負有注意義務,其受傷可能屬于單位組織活動中的工傷范疇,主張適用填平原則處理。
而被告肖某則否認自己是貓的實際飼養(yǎng)人,表示即使存在投喂行為,也無法對流浪貓進行有效管控和支配,故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并認為原告在劇烈運動中產生的身體損害自身亦應承擔責任。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后認定,吳某確系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因踩到貓而受傷,而貓確實由肖某長期投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法院認為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判令肖某需賠償吳某各項損失總計240198.20元。
同時,作為羽毛球館經營者的某某公司,由于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向肖某追償。
此案引發(fā)了公眾對于公共場所安全責任劃分以及動物飼養(yǎng)人責任邊界的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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