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就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予以批復。
魯政字〔2024〕52號文件指出,聊城市人民政府應關注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已獲省政府認可。事故調查遵循了法定程序,以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展開工作。通過現(xiàn)場勘查、資料查閱、監(jiān)控視頻調取、技術鑒定、當事人詢問和綜合分析,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傷亡及損失情況,確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歸屬,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整個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批復認同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及責任的分析與認定。該事故系由于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認識不清、管控不力,加之違章操作以及現(xiàn)場人員密集,導致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于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批復表示同意:
1. 3名在事故中遇難的人員,包括辛濤、王明琦(均為雙氧水公司作業(yè)人員)以及梁毅(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確認他們在事故中負有責任。
2. 5名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于明浩、榮祿、李薈、王超、秦棟,均在事故中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責任。他們分別擔任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值班長、DCS操作員、項目職能負責人(事發(fā)當天帶班領導)、運行職能負責人,已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中共黨員人員,建議相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具備條件時及時作出黨紀處分。
3.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為楊夫東,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單元,因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山東省人民政府針對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的調查報告已作出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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