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一份涉及“受賄罪、行賄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兩罪并罰,被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經記者核實,李某某實為原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長龍。判決書詳細披露了李長龍的行賄、受賄行為,其中,他在任縣財政局副局長期間,為謀求晉升向時任縣委書記行賄10萬美元,僅三個月后,便升任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長龍,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3年7月4日,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被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某委員會留置。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行賄罪,經安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拘留,隨后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判決書揭示,李長龍的罪行主要分為行賄罪和受賄罪兩部分。在行賄罪方面,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李長龍為求得職務晉升,先后兩次向時任汪清縣縣委書記王某(另案處理)行賄,金額分別為1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2.691萬元)和10萬元人民幣。
2023年7月28日,中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發(fā)布消息,宣布李長龍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并附帶其簡歷。簡歷顯示,李長龍于2010年10月任汪清縣財政局副局長,至2013年4月升任汪清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此次晉升與他向縣委書記王某行賄10萬美元的時間相隔僅三個月。
在受賄罪方面,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李長龍在擔任汪清縣財政局局長、汪清縣政府副縣長、延邊州財政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財政資金撥付、工程項目承接、補助資金發(fā)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2.5327萬元。判決書列舉了12起具體的受賄事實,包括為相關企業(yè)承攬工程、撥付資金提供便利,受賄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甚至存在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房產形式受賄的情況。
李長龍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坦白了行賄事實,并主動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案發(fā)后,他已退繳全部贓款。案件審理期間,李長龍向法院提供了足額財產擔保其罰金刑執(zhí)行。延邊州某委員會已扣押其上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2.5327萬元。
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認定,李長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長龍在受賄罪中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在行賄罪中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且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真誠悔罪,故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李長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但未隨案移送的李長龍違法所得人民幣482.5327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中國裁判文書網于4月24日公示了一起涉及“受賄罪、行賄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賄罪、行賄罪,被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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