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踩進“隱形加班”套路,勞動者如何維權?
今年的“兩高”報告中首次出現(xiàn)“隱形加班”“離線休息權”等提法?!半[形加班”勞動爭議案也入選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該案系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首次對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隱形加班提出相關認定標準。
“隱形加班”即休息時間還要完成工作任務,使用互聯(lián)網(wǎng)和通訊軟件隨時隨地加班。這種加班將工作時間與私人時間完全混在一起,又不能享受加班費,讓職場人不知不覺“被加班”。“5000塊錢的工資,46個工作群”折射出用人單位加班制度有待規(guī)范的問題。
“加班審批制”≠無需支付加班費
張某是某網(wǎng)絡公司后端開發(fā)工程師,其與公司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員工需要加班的,應填寫加班申請書并經(jīng)公司批準同意,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xù)的不視為加班”。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張某的領導都會要求部門所有人參加部門總結會,每次大約1小時。后張某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其是在公司安排下延時加班,并非自己主動發(fā)起。公司雖以“加班審批制”抗辯,但不能否認張某加班系應公司安排這一事實。張某系經(jīng)公司安排提供延時加班勞動,公司應支付延時加班費。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向《法治日報》記者表示,實踐中,“加班審批制”是部分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費常提出的抗辯意見。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故即使在勞動者加班未經(jīng)審批程序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加班系用人單位安排的,亦能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公司能否隨意要求員工加班?根據(jù)我國《勞動法》,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總時長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024-04-28 10:19:13不得以值班之名安排勞動者加班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隱形加班第一案”又一次登上熱搜,成為熱議的話題。當事人李女士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加班工資,她的部分訴求得到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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