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記者又撥打了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負責此次事故調查的是調查評估和統(tǒng)計處。記者聯(lián)系到濟南市應急管理局調查評估和統(tǒng)計處,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負責這起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正在工作。
律師解讀:誰犯錯誰買單,實習生身份不應成為免于處罰的前置條件
實習生是否應該為工作中重大責任事故承擔刑事責任?
對此,長期致力于勞動法等領域問題研究的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輝表示,因為刑事責任實行的是責任人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誰犯的錯誰買單。實習生或實習生身份并不應該成為一個人免于刑事處罰的前置條件。實習生這樣一個概念,如果放在勞動法領域內解釋,屬于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提升鍛煉自己的同時,配合實習單位部分工作的一個群體。實習生如果在實習過程中因為自己過失、故意造成相關責任,該責任根據刑法規(guī)定又應該追究責任,那么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王輝也認為,在追究實習生刑事責任時,要考慮到他們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以及在實習單位的地位與身份。實習生的身份決定他們在完成用人單位交辦的工作時,處于輔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通常情況下,實習生多從事于輔助性和學習性工作,在單位和帶教指導監(jiān)督下開展活動,權力和職責低于正式員工。能否獨立擔責需看實習生所擔任工作的性質以及其職責來判定。
付建表示,工作無小事,實習生切莫認為自己身份特殊,可以免責免罪。在實習崗位也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單位規(guī)定,了解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熟悉法律法規(guī),保持對工作的高度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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