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了發(fā)生在甘肅的一樁舊案,一位十歲女孩遭強奸,辦案民警隱匿無罪鑒定致嫌疑人蒙冤入獄,詳盡呈現了此案的種種細節(jié)與秘辛,引發(fā)了公眾的關切與討論。
時間線大致如下:2015年10月25日清晨,蘭州新區(qū)一名10歲女孩在學校附近遭到一陌生男子的性侵犯,經被害人指認是常在其家小賣部打麻將的張開勝。蘭州新區(qū)西岔派出所由此認定張開勝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將其刑拘。這一切看起來沒毛病。
2016年5月30日,皋蘭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在法院未當庭宣判后的第三天,張開勝強奸案出現重大反轉:因另一起強奸幼女案被抓獲的余碎虎已查出是該起強奸案的真兇。隨后,皋蘭縣檢察院發(fā)出“不起訴決定書”;當年7月1日,張開勝被從看守所釋放,此時他已經被羈押244天。
試想一下,要是此案的真兇沒有被抓獲,對張開勝,當地的檢察院大概率會提起公訴,法院大概率也會重判。否則檢察院也不會下逮捕令,令其在看守所被羈押了這么久。所以,此案能被翻過來,是基于真兇落網這一非常偶然的因素:這個反證據太硬了,有司不得不把案子翻過來。
既然真兇落網,此案不成立,辦案人就會受到追究,有兩位辦案民警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判的是緩刑,沒有被判實刑是否懲罰畸輕?除了警方,檢察院是否也有責任?
第一、根據對兩名辦案民警的一審判決書,受害女孩的父親陳述:案發(fā)當天,女兒回家后哭著說她被人欺負了,當時他拉著女兒到處找作案人,但未找到。過了四五天,女兒看見在家里打麻將的一個四川人,說那個人好像是欺負她的人,因為當時不敢確認就沒聲張。次日,待女兒再次看見那個打麻將的人渾身發(fā)抖,這才敢確認那個人就是欺負她的人。
在甘肅發(fā)生了一起與“聶樹斌案”相提并論的案件,這是一起因證據處理不當導致無辜者遭受錯判的悲劇。2015年,一起針對一名10歲女童的性侵案件震驚了社會,張開勝不幸被誤認為犯罪嫌疑人而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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