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拿120萬賠償款只給婆婆3萬元贍養(yǎng)費,經法院調解,女子當場支付婆婆12萬。
一名男子在務工過程中不幸遇難,其遺孀吳某收到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及子女撫養(yǎng)費在內的總計120萬元賠償。然而,這份賠償金卻引發(fā)了家庭內部的糾紛——吳某的婆婆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分割部分賠償。這一事件于9月23日由貴州息烽縣人民法院公布。
原來,田某去世后,相關單位賠付的120萬元被轉入了妻子吳某的賬戶。吳某提出,愿意給予婆婆黃某3萬元作為贍養(yǎng)費,但拒絕分享更多款項。對此,黃某持有不同看法,她堅信自己作為逝者的母親,有權參與賠償金的分配,特別是在擔憂自己晚年生活保障的情況下。溝通未果,黃某選擇起訴至息烽縣人民法院小寨壩人民法庭,請求分得兒子死亡賠償金中的25.4萬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鑒于雙方特殊的關系,傾向于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調解過程中,法官發(fā)現雙方的憂慮各有側重:黃某關心的是自己的養(yǎng)老安排,而吳某則強調撫養(yǎng)孩子的經濟壓力。起初,雙方在分配比例上僵持不下,但在法官的細致勸解下,最終同意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吳某隨即從賠償款中拿出12萬元直接交付給黃某,這場因賠償金分割而起的家庭爭執(zhí)得以平息。
法院方面解釋,死亡賠償金并不等同于遺產,其本質是對死者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經濟補償。在分配此類賠償時,應充分考慮受益人與死者關系的親疏、共同生活的緊密度、經濟依賴度及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確保分配既合乎法理,又兼顧情理,特別要照顧到未成年人及老年家庭成員的實際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實現合理分配。
5月9日據順義法院:2021年,張先生與某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張先生購買某開發(fā)商出售的案涉房屋一套。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已向某開發(fā)商支付了購房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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