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婚后半年得知丈夫婚前確診艾滋病,要求法院撤銷婚姻。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支持了女子的訴求,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
2020年8月,小月和小杰經(jīng)家中長輩介紹相識并迅速確定戀愛關系。2023年2月14日,兩人登記結婚。由于當時正處于熱戀期,小月認為彼此已經(jīng)“知根知底”,因此未進行婚前檢查。同年11月,小月偶然發(fā)現(xiàn)小杰隨身攜帶的包中有疑似抗艾滋病藥物。在她的追問下,小杰承認自己于2021年8月確診艾滋病。盡管他一直在積極治療且長期服藥,但因擔心影響感情而選擇隱瞞病情直至結婚。經(jīng)過緊急檢查,小月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她無法接受小杰隱瞞病情的行為。于是,她以小杰惡意隱瞞重大疾病導致自己做出錯誤結婚決定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艾滋病不屬于直接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對于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若未被告知,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撤銷婚姻。鑒于小杰承認隱瞞患病事實,法院認定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支持了小月的訴請,判決撤銷兩人的婚姻。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撤銷婚姻與離婚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撤銷婚姻后的婚姻狀態(tài)為未婚,而離婚后的婚姻狀態(tài)為離異。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種是因脅迫結婚。本案中涉及的艾滋病屬于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傳染病之一,會影響生育。即使經(jīng)過治療已無傳染性,但目前艾滋病尚無法治愈、死亡率較高、遺傳性較高等現(xiàn)狀使其被認定為普通群眾眼中的重大疾病。
婚姻關系應基于男女雙方真實、自愿、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在締結婚姻過程中,雙方應當坦誠相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如確系婚后才知情,無過錯方應在知曉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若超過期限仍未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則被視為對婚姻關系的認可,婚姻關系有效。
離婚對現(xiàn)代年輕人來說不再陌生,當兩人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時,選擇分開變得相對容易。然而,隨著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實施,離婚過程變得更加復雜。在婚姻狀況中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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