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和郝建宇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9月20日,興安盟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王元覺得自己很冤枉,他認為當時出于緊急救人的需要,對持磚砸人的郭長俊踹了兩腳屁股,這兩腳常人都能判斷不可能造成腦部受傷死亡。曹宗文律師表示,關于正當防衛(wèi),并不存在一個絕對客觀的認定標準。案件的關鍵點在于“第一階段后,郭長俊對郝建宇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p>
兩次審理法院認為,郭長俊向北跑離現(xiàn)場以后,第一階段的沖突已經結束,對此,王元不認同。他認為,在兩個現(xiàn)場中間有60米距離,這段路是“1.5現(xiàn)場”,這個現(xiàn)場在審理中被忽視了。曹宗文律師認為,在第一階段內,郭長俊持菜刀砍殺郝建宇四刀,不可能形成鈍器傷。“郝建宇不可能自殘,他的鈍器傷的形成只有一種可能,在‘1.5 階段’內遭打擊形成,這足以說明郭長俊對郝建宇的不法侵害,在兩名證人目擊之前一直在持續(xù)進行。”
王元稱,離開第一現(xiàn)場時,郭長俊未受任何傷,而郝建宇被砍四刀,鮮血直流,他當時不知道刀被我奪下了,怎么可能去追趕毫發(fā)無傷、手里可能還有兇器的郭長???郭長俊離開“第一現(xiàn)場”后,在路上撿起隨處散落的彩磚,攻擊了郝建宇,導致郝建宇左側顴弓骨折,后郝建宇反擊。
曹宗文律師認為,對于郝建宇來說,危及生命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續(xù),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而對于王元從歹徒手中奪刀,再到踹倒歹徒的行為,是給郝建宇贏得逃生的機會,屬于典型“見義勇為”行為的正當防衛(wèi)。日前,王元已經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重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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