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辦理體現(xiàn)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態(tài)度。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對所有罪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故意殺人、強奸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十七條第三款,將刑事責任年齡個別性的、有條件地下調(diào)到十二周歲。
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響以及未成年人處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承擔的刑事責任較之成年人應當有所區(qū)別并相對較輕。刑法規(guī)定,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把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作為一項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對于相同的犯罪,對未成年人所判處的刑罰要比成年人輕。此外,對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也是我國簽署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要求。本案對三名被告人的懲處也充分體現(xiàn)了這些規(guī)定和要求。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應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相統(tǒng)一。對于追究刑事責任并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應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開展相應的教育矯治。對于觸犯刑法但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根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本案中,第三被告人在不予刑事處罰后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需在封閉性場所內(nèi)進行較長時間的矯治,限制其人身自由,這也是未成年人為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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